如何认定2008年以前的违建?

2008年之前建造的房屋不违法,2008年之前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具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首先,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和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相应职能部门确定的房屋使用权,或者有乡镇企业一次性买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有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且该建筑在2008年以前首次建设或改建。

原因是我国的《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6月5438+10月1实施的,而且《城乡规划法》中也有规定,确定城市和村庄是否属于违法建筑。2008年之前的《城市规划法》也有一些规定,但是现在《城市规划法》已经废止,所有案件都是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所以存在法律溯及力和适用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我提醒你,如果该建筑属于2008年以前,且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你要警惕你的房子是否适用城乡规划法,是否符合当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根据上述情况,不能随意认定违法建筑。

1986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农村土地房屋建设不能认定为违法建设。

我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实施,1982《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于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废止。村集体土地组织成员在农村土地上建房的,有权申请并取得宅基地。房子是在1986之前建造的,但建造房屋的行为是在1986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中首次规定的,所以这一行为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甚至不能认定为违法用地或违法占地。

土地总体规划调整前,该房屋符合当时的用地规划,按照当时的法律取得了相关证照。

如何确定这个概念?某地规划为2016-2020,房屋建于2016之前,且符合五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武断认定为违法建筑。主要是在调整农村集体土地时,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土地规划怎么处理?不符合土地规划怎么处理?当时符合条件但现在不符合条件的农村土地,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只能采取没收,不能限期拆除。

按照《城乡规划法》取得了一定的手续,办完手续就可以解决。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和前期土地相关手续,并能通过换证或完成一定手续取得最终房屋建设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完全完成手续,不能任意拟定违法建筑,应当给予其改正或限期改正的机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随处可见。

直接从政府手中买断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有的政府通过招拍挂的方式一次性出让原乡镇企业(包括部分老旧改造小区)留下的土地使用权,但出让时地上建筑物可能没有相应的手续,不能随意类比这种情况为违章建筑。这种情况和无证的情况,关系到政府的信任利益。这个问题在总工会关于产权保护的意见中也有明确表述。因为当时政府是信得过的政府,买断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即使没有相关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也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有的地方有房产证或者土地证,就是有一定的手续,但是证照不全,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是没有房产证,或者没有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手续,不应该认定为违法建筑。这里和第一个有区别。第一个是2008年以前建的,相关手续齐全。我这里说的是有一定的房产和土地手续。早期(指1997 1998左右),有些地方在规划使用这些土地和房产时,可能只有一个手续,没有其他手续。这种已经取得一定手续,但证照不全的情况,可以续期。

我国的法律在不断完善,但并不是所有在此前确定的法律规范颁布前建造的房屋都属于违法房屋。中国有关当局将下令拆除违反相关法律建造的房屋。如果违反规定不愿意拆迁,就是妨碍公务,会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