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米勒诉威廉一世案中体现的法律真理?

在200多年前的德国,被称为“军事大王”的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在波茨坦建造了一座宫殿。一天,威廉一世入住皇宫时,兴致勃勃地爬上高处向远处望去,发现离宫墙不远处矗立着一座旧磨坊,挡住了视线,影响了视线。于是他派了一个大臣去和磨坊主谈判,希望买下磨坊。没想到,磨坊主坚决不肯卖:“这磨坊是我祖祖辈辈传下来的产业,我必须代代相传。”几次交涉未果后,威廉一世大怒,命令卫兵强行拆除磨坊。拆磨坊时,磨坊主站冷眼旁观,喃喃道:“皇帝也许会这么做,但德国还是有法律的。我会把这种不公告上法庭。”

第二天,磨坊主用一纸诉状将威廉一世告上了法庭。法院坚决受理此案,并作出如下裁决:威廉一世擅自动用皇权强拆私有房屋,违反了帝国宪法第79条第6款,应立即重建一座磨坊,并赔偿损失150塔勒斯。面对判决,威廉一世竟然说,“当我是一个皇帝时,我有时会失去冷静,以至于我认为我可以做任何事情。好在我们国家有这么好的法官,能够秉公办案,清正廉洁。这真是国家之福,也是我之福。”所以人们在同一个地方重建了磨坊。这就是德国历史上著名的“穆勒诉金案”。

平民状告皇帝,胜诉,这在中国古代人治社会是不可能的,但在200年前的德国却实现了。这里面可能有偶然的因素,笔者认为偶然更有必然。经过深思熟虑,“穆勒诉德国国王案”的成就是与以下因素分不开的:

德国公民具有“主体性”而非“奴性”。

德国公民拥有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这是他们成为“主人”而不是“奴隶”的最根本前提。“自由,主也;不自由,就是奴隶。”“奴隶,法律不可以有产业。所以奴隶虽然是人,但在法律上也是动物。”自由是私有财产权的前提,私有财产权是自由的经济保障。两者密不可分,* * *成就了德国公民的“主体性”。磨坊主绝不是一个不太了解世界的“刁民”,也不是国家机器上的螺丝钉。他是一个为皇帝所欲为的奴隶,却是一个“主体性”极强的公民。他可爱可笑的迂腐体现了他最好的品质——自由。西方的“平等权利”意识鼓励了德国公民的“主体性”。面对国王出价购买自己的磨坊,“奴隶”公民们有两种反应,要么视之为不值得的荣誉而白白送人,要么“贪婪”地付出高昂的代价,希望能养活自己,造福子孙,世世代代沐浴国王的阳光雨露。磨坊主既不“看得起”国王,也不“看不起”自己。这种“主体性”公民意识的培养,离不开西方国家强烈呼吁“主体平等”和“权利平等”的大人文和法律背景。

德国主张“法律至上”,而不是“皇权至上”。

潘恩说:“在专制政府中,中国的国王就是法律,同样,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也应该成为国王。”短短一句话击中了法治社会与人治社会区别的关键点,即“法律至上”还是“皇权至上”。皇权至上的社会,不可能产生“磨坊主告王胜诉”的奇迹。在中国,“我为国”,法律称为“王法”,是实行皇帝政教合一的惩罚。试想,如果皇帝的权威大于法律的权威,那么,除非磨坊主人不是正常人,否则他怎么会向石头扔鸡蛋,把皇帝推上被告席呢?只有在崇尚“法律至上”的社会,人民才会起诉皇帝。当磨坊主非法拆磨坊时,他平静而自信地说:“我的美德里还有法律。”这就明确告诉我们,法律是“吾德”之法,不是“吾皇”之法,皇帝也没有“吾德”之法大,更谈不上能代替法律。

德国实行的是“司法独立”,而不是“政分合一”。

法律是死的,不会自动产生权威。一部死去的法律,只有由维护法律的法官运用到具体案件中,才能产生效力。磨坊主敢于与国王争论,不仅仅是因为德国有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还因为德国有一个蔑视特权、正直、能坚持公平正义、依法审判的正直法官。但正直法官的产生需要制度保障,即司法权独立于政治权力。“法庭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子。”只有真正实现了司法的独立和中立,只有把国家元首的行为置于法律之下,置于司法的约束之下,平民才能告王,才能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