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的第一步:现代意义上的法院组织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法院组织法是《法院设置法》。

1910颁布的《法院设置法》是清末修律和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它以司法机构组织法的形式确认和重申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并建立了相当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司法独立的实施,形成了鲜明的时代特征。由于赶上了世界立法的趋势,关于设立法院的法律也显示出一些优点和局限性。

从1901到1911,在内忧外患的压力下,清政府“仿立宪”,以官制改革为先导进行全方位改革。十年新政以失败告终,未能达到挽救政权的预期目标,使维新运动在近代中国彻底破产。在成败的逻辑中,清末新政从来没有被史学界很好的评价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