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土司制度,什么是官制?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阶级用来解决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一项民族政策。其意义在于保留镣铐,仍然是模仿唐朝的“镣铐制度”。政治上巩固其统治,经济上维持原有的生产方式,满足于征收朝贡。因此,这是一种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压迫少数民族的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土司制度始于唐代的“羁縻制”,形成于宋代,兴盛于明代,崩溃于清代,终结于20世纪初,历时一千多年。(参见黄先帆《壮族通史》)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时期中央和地方各族统治阶级联合起来相互斗争的一种妥协形式。在酋长的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酋长所有,酋长形成了势力范围,产生了分裂和割据的状态,从而造成了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仇恨和战争。

贵州的改革始于明朝,但高潮是在清初的雍正年间。雍正帝采纳鄂尔泰等人的改土为流的建议,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这表现在:经济上,土司制度下封建地主经济受到封建领主经济的阻碍;政治上,土司享有各种特权,拥有军队,私设监狱,各自为战,严重妨碍中央集权;但土司及土司的恶行和对土人的奴役所引发的各民族内部矛盾日益突出,不利于统治的稳定;在交通上,土司地区尤其是“异乡”阻断了“开江路接黔粤”和川楚接滇之地,不利于中央王朝对边疆的控制和治理。

雍正时期,改革的序幕是吴乃、吴撒等土司的改革,重点是开发湘黔边区,以雷公山为中心的地区,以及广顺、丁凡(今惠水)、罗甸的交界处。

"...广西的“还乡”从明朝中叶开始逐渐展开。它是在地方官与封建王朝矛盾日益尖锐的时候产生的。这种矛盾自唐宋以来就长期存在。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地方官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需要。广大民众的不断反抗,动摇了地方官制的统治。与此同时,地方官员越来越反对封建王朝,反对其管辖权。明朝自然不能容忍这种有损封建王朝民族团结的行为。所以“改土归流”势在必行。

开始改流时,一般采用两种方法:一是自上而下,先改地方政府,再改地方州。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如果有的地方官员没有继承人,没有接班人,或者宗族斗争,就会派流官接班;地方官互相残杀,被平定后,派刘官接手;有的地方官员犯罪,或反朝被镇压后“因罪革职”,改由流官担任;当一些土人向封建王朝申请“改土归流”时,王朝废除了地方官的世袭,改为流官,具有所谓服从人民的意思。总之,封建王朝一有机会,马上改弦更张。”(摘自黄先帆《壮族通史》)

清朝雍正年间,在西南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度,实行官制政治改革。始于元朝的土司制度有很多弊端。土司在国内残暴统治人民,很少反抗中央政权,骚扰与他们接壤的汉人,土司之间战争不断。为了解决土司割据长期存在的弊端,明清统治者大多主张改土为流的政策。即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取消土司世袭制,设立府、部、州、县,派有一定任期的流动官员管理。康雍统治时期,清朝国力强盛,雍正帝是一位有事业心的君主。因此,大规模实施“还乡”政策的条件已经成熟。

雍正四年(1726),云贵巡抚鄂尔泰多次批示改土归流的必要性,并要求立即实施。他建议先用战术对付非法酋长,再用兵镇压;使其自动献优,令土为次;我们不仅要用军队,而且要依靠军队。以武力相威胁,努力用政治手段解决。他要求调整云南、贵州、四川三省边境不合理的行政区划,使事权统一,地方官员有所作为。雍正帝很欣赏这一点,并让他小心处理。同年五月,首先镇压了贵州长寨土司叛乱,建立长寨堂(今贵州长顺)。不久,清廷将原本隶属四川的乌蒙、镇雄、东川划归云南。鄂尔泰派游击哈领兵,消灭了乌蒙地方知府陆和镇雄知府隆庆侯的义军,建立了乌蒙府(后改名昭通府,今云南昭通)和镇雄州。云贵还乡的巨大声势很快就打到了广西。五年,清廷以威慑力罢免司城地方知府岑,在南盘江以北地区设立永丰府(今贵州贞丰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划归贵州管辖。6月底,雍正帝任命鄂尔泰为滇黔桂三省总督,对改造滇黔桂事务进行统一规划。同年,贵州省按察使张广思奉命在黔东南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张广泗领兵进入黎平府古州(今贵州榕江)和都匀府丹江(今贵州雷山)的苗侗民族村寨,设立办事处,共享常识,管理民政。与云南、贵州、广西接壤的湖南、湖北、四川等省的土司已经接近内地,影响力有限。迫于形势的压力,他们已经要求交出世袭的领地和酋长的印章,回归中央政府。于是在督抚和官员的管理下,设立了村、县。当土司的世袭制度被废除后,土司本人根据他们的态度受到不同的对待。对于自动打印机,参与奖励,或者给天下,或者给现在的武直。惩罚反抗者,没收其财产,并将他们迁移到上述六省以外的内陆省份,并安排他们在阿贝尔·塔马塔生活。在设立郡县的同时,增加了军事机构,如云南的乌蒙镇、昭通熊伟镇、普洱魏源镇,贵州的古州镇、太公镇,广西的右江镇,湖广的永顺会、永绥会等在改土归流的地区,清政府查户、丈量土地、收税、建城、设校。本来土司只缴纳少量的贡品,保留了大量的白银免遭百姓的残酷掠夺。改革后,改变了征税方式,废除了原有的土司征收制度。和内地一样,对亩征税,而且数额普遍比内地少。土著人民遭受的剥削略有减轻。土地转流的地区有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南、湖北五省,其中贵州省的土地转流面积较广,约相当于原县的面积。参与改革的民族很多,有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瑶族、水族等。九年时间,云南、贵州基本实现了改土归流的目标。

回到故土后,一些上层酋长不甘心失败,一直试图恢复。但清军在新区有一部分掠夺,一些官员不善于管理。他们突然加税,发徭役,还收受贿赂,勒索钱财。此外,新建立的洪水营地大部分是从邻近地区转移过来的,这就造成了原有地区的空旷。这不仅给了原土司造反的借口,也给了他们可乘之机。十三年春,贵州古州、太公一带的上苗人鼓动百姓发动叛乱。叛军深入丹江、黄平、凯里等地县,但雍正帝派兵镇压。乾隆皇帝继位后,任命张广泗为七省都督,平定乾隆元年(1736)叛乱,清廷下令取消新区赋税,并按当地风俗审理民间纠纷,以巩固改地为流地区的统治。雍正年间,只在西南少数民族的部分地区进行了土地转用,还有很多地方没有改。(据清稿,中华书局,1986版,卷13,95年通志,户部食货制度,3482页,乾隆二十二年《甘肃番子土人,责成土司查考》可引为佐证。)即使在改革后的地区,仍然保留了原土司的残余,仍然可以不同程度地控制原民。但改革废除了土司制度,减少了反叛因素,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统治,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对中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经济文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