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历史
65438年至0962年,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所有,实行以生产队集体所有制经济为基础的制度。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成员,应当按照劳动分获得报酬。此外,成员可以种植少量自留地,经营少量家庭副业。
65438-0978年中国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改变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平均主义和社员缺乏经营自主权的状况,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2年制定的宪法规定,农村设立乡镇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单独设立基层政权机关和区域合作经济组织。至此,以“政社合一”、集体统一管理为特征的人民公社解体。到1984年底,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大部分完成了合作社到乡镇的改造,只有少数还存在。
2009年初,被称为“中国最后一个人民公社”的河北省晋州市周家庄乡,2008年分红,向12000多名社员分红近7000万元,人均分红约6000元。周家庄乡在1949建立了互助组,在1952建立了合作社,在1958建立了人民公社,在1983建立了农工商合作社。从1952开始,合作社一直是集体统一经营,体制没有变化,仍然采用分工制,至今已有55年的历史[4]。
组织特点农村人民公社是集政治和社会于一体的组织,是中国大陆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的基层单位。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人民公社可以分公社和生产队两级组织;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在人民公社,农民的衣食住行都在公社的控制之下,公社是农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实体。每个农民被组织成一个团体;一定数量的队伍编成生产队;生产队上面是大队,大概相当于今天的行政村;大队以上是人民公社,相当于一个镇或乡的大小。国家每年给各公社下达生产任务指标,公社层层下达指标。农民的生产全部由国家计划收购,农民需要的商品由国家分配。所谓“统购统销”制度。所有的生产过程都由集体主导,而不是由农民个人决定。农民的收入是由工分决定的,工分的价值是全大队的平均值减去付给国家和公社的福利费。
影响正面?
人民公社的成员在公社食堂免费吃饭。储备粮吃完后,公社食堂解散了。农村教育、医疗、公益事业和福利、水利建设、乡镇企业、农业科技、农村商业性民兵组织和国防,贫富差距的负内卷化,由于农民的收入与个人的贡献不成正比,存在所谓的“平均主义”氛围(有人形象地称之为“大锅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