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中国税制改革有哪些变化?

(1)个人所得税改革。随着改革和发展带来的经济发展,需要通过税收调节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均。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9月颁布实施。后来,有关个人利益分配的税收法规相继出台:1985年,国有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相继出台;从1986到1988,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个人收入调节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条例相继出台。1994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生效,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个人所得税;1999个人所得税法再次修改,对储蓄存款征收利息税;第三次修改将起征点调整为1600元;2008年3月起,起征点调整为2000元。

(2)涉外税收制度初步建立。1980年9月颁布的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6月颁布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极大地促进了涉外经济的发展。从1980到1990,外资从无到有,吸引外资效果初显。十年来,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206.92亿美元,涉外税收仅1.980年的人民币1.5亿元,达到1.990年的人民币491.5亿元。1991 7月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法。由于所得税负担的普遍降低,极大地激发了外商投资热情,吸引了大量外资。从1991到1993,外资逐渐变大,不仅带来了建设资金,也带来了先进的技术经验,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提高了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而内外税收双轨制,对国民形成歧视,对外国人形成超国民待遇,造成税收不公。

(3)利改税,改革工商税制。在总结国内流通税制发展经验的基础上,65438至0980年在柳州、长沙、青岛、上海等城市开展增值税试点,65438至0983年实施增值税暂行办法,实施国有企业利改税第一步,国有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初具规模。1984年,对国有企业实行第二步税制改革,将现行工商税收按性质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四类。对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征收资源税和利润调节税;将国有企业缴纳的固定资产占用费改为固定资产税;恢复征收城市房产税、车船牌照税、印花税、特殊消费行为税和市场交易税,开征土地使用税和城建税,建立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种,我国税制建设开始步入新的轨道。并相继出台了烧油特别税、牲畜交易税、建筑税、建设税、国有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出口关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筵席税、印花税、特别消费税、教育费附加、固定资产。耕地占用税等税收法规,合理调整各方面的经济利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充分发挥税收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4)分税制改革。20世纪90年代初,中央政府面临财力薄弱,国防、基础研究和各方面建设所必需的资金严重不足,引发了影响深远的65438至0994分税制改革,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搭建了基本框架。当年中央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200%,占全国财政总收入的比重由上年的22%大幅上升到56%。1993期间全面实行增值税。1993年2月,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个暂行条例出台,形成了以增值税为基础的流转税体系。改革后,流转税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组成,适用于内外资企业,取消了对外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1993年2月发布《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将原国有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为企业所得税;1993 2月,199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出台,开征土地增值税;将盐税并入资源税,特别消费税、特别烧油税并入消费税,取消产品税、盐税、市场交易税、牲畜交易税、三项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两项基金;屠宰税、筵席税继续开征或停征下放省市人民政府;明确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适用税种;1997 10执行契税暂行条例,征收契税;5438年6月至2000年10月,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实施,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02年起,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05年将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自2004年7月起,东北地区部分行业进行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改革试点,并逐步调整和完善了增值税的相关制度。2005年,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在中西部地区和汶川地震灾区的部分老工业城市实行消费导向型增值税,为下一步全面推进增值税转型积累了经验。2006年5月,《烟草暂行条例》实施,征收烟草税;2007年起,实施车船税暂行条例,废止车辆牌照税、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初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收框架,强化税收作为经济杠杆的宏观调控功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分税制十几年来发挥了一系列积极作用,但也逐渐暴露和积累了一些问题。比如国税、地税两套税收征管机构的税源和运行成本的矛盾日益积累,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征管分工的障碍。

(5)取消农业税。从1983开始,除农业税外,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农林特产征收农业税,由1994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牧区省份根据授权征收牧业税。到2005年底,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早在2004年,政府就开始实施减免农业税的惠农政策,到2005年底,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从200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取消农业税,废除农业税条例。中国有9亿农民告别了延续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新突破,国家与农民传统分配关系发生根本变化,农民负担过重的长期局面得到扭转,统筹城乡发展迈出新步伐,农村税费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1999相比,2006年我国农民减负约125亿元,人均减负约140元。

(6)两税合并。2008年以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现了四个统一,即内外资企业适用同一企业所得税法,统一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至25%,统一规范税前扣除方式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以行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制度,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创造相对宽松的财税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和环保节能、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和关爱弱势群体、针对自然灾害的特殊免税优惠政策等方面,体现了国家发展政策的转变,即从出口导向型向更加注重内需的经济体制转变。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加快科技发展、加强环境治理的力度,更符合法律规范,更适合我国税收现代化的需要。

二、中国税制改革30年后的机遇与挑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经济遇到了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充分就业压力、贫富差距扩大、保护环境和资源、经济全球化竞争日益激烈等深层次问题,税制改革将面临以下机遇和挑战:

(1)经济全球化为税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机遇。新一轮全球产业结构调整和国际产业转移正在迅速展开。外部规范的市场体系,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改造,新兴信息产业的建立,整个经济运行的信息化,可以快速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整体差距,进一步优化升级税制。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趋势主要是:随着财政状况的逐步改善,一些国家增加了税收优惠措施的使用,逐渐放弃了宽税基原则,导致税收规模下降,宏观税负呈下降趋势;逐步降低资本税负,对劳动征收较轻的税收,从而促进就业形势的改善;税收结构变化越来越明显,所得税比重下降,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和一般商品税(主要是增值税)比重上升。在控制传统税收增长的同时,越来越重视环境税的调节和融资作用,开征环境相关税种。这些因素为我国加快工业化进程,积极吸收国际产业转移,借助外生生产要素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工业化和信息化同步推进,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从而深化我国税制改革创造了外部条件。

(2)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深化税制改革。当前,中国正面临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处于经济快速增长阶段。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产业结构日益升级优化,外向型经济作用增强,体制机制障碍逐步解决,基础设施瓶颈逐步缓解,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得到基本支撑,民生问题持续有效改善,综合国力呈上升趋势。加之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一系列重大战略举措,这些因素都提出了。然而,目前我国税收立法层次低、授权多,容易出现政策多、透明度差、随意性强等问题。现行税制中,只有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税法,其他税种大多是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在税法授权方面,存在着长期的、海量的税法解释授权,甚至有些税法解释实际上属于行政解释。而且税源结构和收入结构不能同步。近年来,第一产业约占总税源结构的16%,第二产业约占51%,第三产业约占33%。在税收收入结构中,第一产业仅占总收入的4%,第二产业约占62%,第三产业约占34%。根本原因是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和出口扩张,企业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过度依赖国外引进,资源过度开发利用浪费严重,内部有效需求不足,消费率明显偏低。可见,国民经济能否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能否进一步优化,也是影响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的重要因素。

(3)税制改革相对滞后,税种设计不尽合理,存在大税种改革不到位、小税种长期不到位、新增税种不到位的现象,税制结构有待完善。第一,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影响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生产型增值税并没有完全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与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消费型增值税相比,购买土木工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增加了企业税负,不利于企业技术改造和生产增长方式转变,也不利于企业产品升级和经济发展。二是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比重失衡,流转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远高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2007年流转税和所得税收入分别为3058387万元和1285995438+000万元,占税收总额的61.85%和26%。流转税比重过大,导致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税制模式名不副实,导致企业无论盈利与否都要承担税收,影响了企业竞争力,增加了出口退税负担,不利于直接税宏观调控作用的充分发挥。三是消费税征收范围过小,调节力度不足。2007年消费税收入仅为2206.82亿元,占税收总额的4.46%,占流转税收入的7.22%,远低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消费税占流转税收入的40%以上。应加强对资源性产品、高档奢侈品和烟酒等嗜好品的选择性流转税,以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第四,分项计税模式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不尽合理,导致个人所得税在所得税中的比重偏低,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一直维持在6.5% ~ 7%的水平,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逐步放缓企业所得税、注重加强个人所得税的格局不相适应,也将不利于发挥税收的收入调节功能。五是资源税负担过轻,缺乏环境税、房产税等对经济可持续发展和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具有重要意义的税种。目前,资源税制度存在税费关系不协调、资源税制度不规范、税权过于集中、税收调节效率低等诸多问题。资源税制度本身也存在诸多问题,如收入规模过小、征税范围过窄、计税依据不合理、税负过轻等。税收调节的广度和深度不够,资源利用率低。2007年资源税收入仅为261.25亿元,占税收总额的0.53%。资源税收入占比低,不利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而环境税、房产税等对社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的税种一直没有开征,导致税收政策未能很好地发挥引导资源配置、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第六,社保没有由费改税,对提高社保收入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占税收收入的30%左右,基本相当于个人所得税和流转税,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速,社会保障支出迅速增加。及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将现行的社会保障费改为税,加大征收力度,增加社会保障收支的透明度,有利于社会保障的发展。七是地方税体系建设滞后,缺乏主体税种,不利于地方政府强化支出责任、履行职能的需要;现行税制宏观调控能力弱,不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我们认为,税制改革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面临与现实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问题,还涉及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甚至涉及改革开放的可持续性,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可能面临诸多机遇和挑战。

第三,关于深化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几点思考

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深化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既要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防止税收收入大幅下滑,又要坚持从好的做法中求快,注重优化税制结构,努力提高税收质量和效益。既要关注经济增长速度,也要关注资源能源消耗和税制改革成本。

(1)改革增值税制度,构建有利于长期保持国家整体经济活力的税收机制。建议在东北三省、中西部老工业城市和汶川地震灾区试点成功的基础上,从2009年起,将生产型增值税全面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将交通运输、建筑等部分营业税税目改为增值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同时,要进一步整合增值税各环节的减免税优惠,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门槛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以公平税负,减少税收征管漏洞,确保增值税链条完整,避免增值税制度对经济发展的扭曲作用。

(2)调整消费税,构建有利于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增强经济实力的税收机制。建议对消费税范围进行结构性调整,适时调整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逐步将普通化妆品、低档白酒等普通消费品从税目中剔除。将别墅、桑拿、赛马、高档皮革制品、高档古玩、高档字画、高档KTV等高档奢侈消费品,资源性消费品,不利于身心健康和环境保护的消费品,以及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适当增加高档游艇、高尔夫、高档烟酒,有必要将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 从价内税到价外税,进一步提高消费税的收入比重,实现收入分配的调节。

(三)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构建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扩大中等收入者和提高低收入者生活水平的税收机制。鉴于经济转型期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仍存在各种灰色收入,大量现金交易难以监管,社会信用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要建立分类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模式,进一步规范各种费用税前扣除和免税项目,将继承所得和大额财产捐赠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偶然所得征税范围,调节过高收入,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度扩大,鼓励勤劳致富。针对工资薪金所得累进税率过小、税率过高等问题,为减少其对收入分配的负面调节作用,应进一步考虑简化税率档次,采用10%、20%、30%、40%相对简单的四级累进税制,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扩大税级。同时,工资薪金免征额的确定标准应与物价指数挂钩,避免税制频繁变动。从2009年起,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增加自住住房利息支出扣除、大额医疗费用扣除、大额教育费用扣除、赡养老人或抚养子女费用扣除等项目,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制度促进民生改善的作用。

(四)推进资源税制度改革,构建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机制。好的资源税制度有利于建立合理的资源补偿机制。针对资源补偿费征收弹性过大的弊端,应考虑提高资源税标准,以缓解资源开采和生产机会不公平导致的收入分配不均的矛盾,为我国外贸方式的科学转变做出贡献。同时,要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调整资源税计税依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城市水资源费纳入资源税,提高资源税税负,积极构建绿色税制目标,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形成。改革现有的消费税制度,统筹考虑油价等因素,适时开征燃油税;环保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国家的鼓励。

(五)实施社会保障税改革。建议尽快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建立覆盖全社会的规范、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资金供给体系。同时,社会保障税标准的确定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需求的约束,从而选择合适的社会保障覆盖面、保障水平、筹资模式和计税依据。

(六)深化分税制改革。在保证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例的基础上,建议重新划分地方与中央的税收分配关系,将增值税分成比例由现行的25%: 75%调整为50%,并规定增量部分作为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解决民生的专项资金。将出口退税的分成比例改为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调整企业所得税占中央收入的比例,由国税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征收。

(七)在统一税收管理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管理权力,增强地方税的调节功能。新一轮税制改革既要强调地方政府在税制改革中的作用,又要在合理确定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税权,赋予地方收入自主权。对于中央统一制定的地方税,应考虑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税实施细则;对于全国不统一征收的地方税,立法权、解释权、征管权应完全下放给地方政府;在确保中央和其他地区利益的基础上,允许省级人民政府通过立法程序,经中央批准,开征新的地区税;在对宏观调控影响较大的中央税、共享税和地方税集中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赋予省级人民政府对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税收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