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制度的演变

194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久,国务院制定颁布了《暂行海关法》,对关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并于1951年5月1日起施行。然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实施条例,并于5月1951日生效。这部关税及其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独立的、专门的海关税法,统一了全国关税制度。这个制度已经实行了30多年。为了适应新的历史时期国民经济体制全面改革的需要,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务院于2003年3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985。新税则采用了海关合作理事会国际通用的商品归类目录,并根据我国对外商品贸易情况增加了部分子目。条例的颁布和新关税的实施,加强了关税制度的法制化和系统化。1987年7月,NPC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立即实施,同时废止《暂行海关法》。在此基础上,1987年9月,国务院修订颁布了《关税条例》,进一步系统规定了基本关税制度。同时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其组成部分,构成了我国新的关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