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历史防空洞

为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市人大常委会拟发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为进一步增强立法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决定(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提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所辖行政区域以及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前款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医疗机构、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室;

(二)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区;

(三)油气罐、车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场所等消防重点单位;

(四)军事设施、水利设施和输变电设施;

(五)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公路、铁路和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六)桥梁、隧道、地下管道、地下人行道、防空洞和竖井;

(七)林地、苗圃、公园和绿地;

(八)体育场、影剧院、集贸市场、步行街、停车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建筑物、室内构筑物和公共走廊、楼梯、电梯、屋顶、阳台和窗户;

(十)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外,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场所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决定(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立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监督。从事餐饮、住宿、婚庆、礼仪、丧葬等服务的物业服务单位和经营者,应当告知委托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及时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和“110”报警电话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决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个人违反本决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汕头荣煤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