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措施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各辖区要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司法所要主动加强与乡镇(场)综治维稳领导小组的合作,特别是与乡镇(场)信息维稳员、派出所、基层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合作,进一步了解矛盾纠纷的源头,积极采取措施,分类处置。具体的工作措施有:

1,提高认识不放松。组织乡镇干部加强学习,提高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认识,准确把握当前矛盾纠纷的焦点、热点、难点、痛点,切实深入基层解民忧、解矛盾、促和谐。

2、主动调查不放松。各级干部主动排查研判,严格执行村(社区)周排查、镇半月排查制度。围绕县乡中心工作,狠抓重点时段、重点领域、重点人员进行排查。各村领导、驻村干部和村“两委”要定期进村入户、入社入户开展调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前介入,依法解决。

3.责任不放松。针对各级排查中发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及时研判处理,由镇治办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分类处理。由辖区政法单位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研判处理疑难问题,需要长期解决的问题提交镇党委讨论,实行县、镇、村、社区四级包制度,确保矛盾纠纷有人管、各级责任不悬,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

4、常规监管不放松。镇社会治理办及分管领导定期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工作中推诿扯皮,对该镇进行通报,督促其限期整改。经督促整改仍不到位的,提交镇纪委监督核实。

矛盾和纠纷包括:

1,房产纠纷。房地产纠纷是指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权益发生的纠纷。其实也是不动产(房屋权利)纠纷和不动产(土地权利)纠纷的总称。当事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外国公民、涉外房地产关系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合同纠纷。合同争议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和终止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争议双方对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不同的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合同从成立到终止的全过程。

3.劳资纠纷。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即劳动者与其所在单位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

4.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保健、预防保健、医疗美容等医疗企事业单位、法人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之间的纠纷。目前中国的医疗纠纷特别难处理。

5.旅游纠纷。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调解不成或者调解无效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如果当事人不申请,也可以主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由一名或者数名委员调解纠纷;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调解纠纷,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纠纷应当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第九条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