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用地统一征收承包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加快征地速度,节约土地成本,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第三条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实行统一征地和费用包干(以下简称统一征地包干),建设单位不得与被征地单位直接商谈征地事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坚持合法、高效、服务的原则,切实做好统一征收和承包工作,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第四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按照征地审批权限,负责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统一征收承包工作。国家和省大中型重点项目、跨市(地)建设项目由省土地管理局组织有关市(地)、县(市)共同承担。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量委托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承担统一征收和承包工作。第五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或其征地服务机构应在征地实物指标调查和费用测算的基础上,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统一征收的方式、任务、征地费用、支付方式、土地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
征地包干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作物及构筑物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菜地开发基金等。收费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管理部门在市、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劳动部门共同协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妥善解决。第六条。实行统一征收合同的建设用地,可能会收取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应根据1999年12月15日第102号文件的规定收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6] 403号。不可预见费主要用于差价、漏损、意外特殊情况的补偿和包干项目之间的调剂,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包干费缴纳和使用的管理,建立财政专户,并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建设项目需要划拨国有土地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