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对犯人进行体罚的刑罚有哪些?

大多数酷刑工具分为以下几类:

枷,一种戴在脖子上的木制刑具。秦汉时期,戴在脖子上的和戴在手脚上的东西统称为“械”或“Miki”,没有专门的名称。晋代开始称之为“枷”。北魏规定大枷只用于“叛外”等严重罪行,其规格为:“长一尺三尺,下长一尺,跨颊五寸”(《舒威刑志》)。北齐时,普通犯人不锁就带枷。北周时,死刑、流放、监禁都是枷。隋唐对枷的规格有规定。唐朝的《盘枷》长五尺多,短六尺;脸颊超过两英尺五英寸长,不到六英寸长;总宽度大于一英尺四英寸小于六英寸;直径三寸以上四寸以下(《唐六典》)。据《旧唐律》记载,为了迫害无辜、残暴的官员周兴、赖君臣等人,曾在法律之外另立大枷十号,名为“定百脉,断气,骤吼,以此为业,丧魂,反实,忧死猪,求立死,求破家”。宋代枷分为25斤、20斤、15斤三等。按照明朝的法律,枷是“长五尺五寸,头宽一尺五寸。是干柴做的,死刑25斤;徒,流重二十斤;杖罪重十五斤(《明律监器图》)。在清初,任何“盗窃”、“强奸”、“赌博”、“开小差”等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用连枷处罚。康熙八年(1669)改为“囚禁犯人,用细镣铐(铁链)代替长枷”。枷只作为“枷”刑具使用。也就是说,旗手犯军功、流浪罪、徒刑,免于强制劳动。他将只带着几十天的枷被释放。枷重初步定为重枷70斤,轻枷60斤。到了乾隆五年(1740),又改为“所有犯人都要重25斤,但仍有重100斤的情况。嘉庆以降,重枷断以三十五斤”(《清朝刑法草案》)。

椽子,又叫武器,是捆绑犯人双手的刑具,类似后世的手铐。周秦汉称之为“镣铐”,与捆绑小脚的刑具的“镣铐”合称“镣铐”。根据刑法的记载,南北朝时期的《梁法》中已经规定了椽子的规格。后来唐、明、清的法律也有规定。如《明律监器图》载:“椽子长一尺六寸,厚一寸,以干木为材。犯死罪的人用椽子;犯下列罪行的人和犯死罪的妇女不必。”

锁,又名锤,是关押罪犯的刑具。据《韩曙Xi玉传》和《王莽传》记载,“锁”在西汉已经使用。南北朝以后,历代都有关于锁的规格和使用的规定。据《刑法志》记载,陈律规定:“其鞭五岁,死缓一级,锁双。他的刑期还不到五年,就要被关起来了。徒和锁。”唐律规定“锁长八尺以上,一尺二尺以下”。在元代,拴在脖子上的链子叫“锁”;绑在腿上,称为“镣铐”,规定“锁长八尺以上,不足一尺二;链(环)重三斤”(《新元史·罪证》)。《明律狱器图》载:“铁索十尺,铁为之用。对于犯轻罪的人。铁链和铁链重三斤,其中铁最重。罪犯带着镣铐干活。”钳子都是铁制的。秦汉时期用来关押罪犯的刑具。那些绕在脖子上的叫做钳子;放在脚后跟上的东西叫做刺痛。汉文帝(公元前180年至公元前157年在位)废除肉刑后,曾一度以肥肉代替鞭刑。魏武帝(曹操155 ~ 220)?而不是被惩罚。魏武帝造甲子科时,由于缺少铁器,就改成了木制机械,后来就不用了。唐宋时期,钳子仍被用作刑具。《唐六经》云:“凡为罪犯者,皆戴钳,无钳者,皆戴枷”。宋代对钳子的重量和长度有具体规定。元朝以后,就不再使用钳子了。

杖是一种用于鞭打或审问的刑具,由木头、竹子或荆条制成。秦朝有“挂牌”的刑罚,或者说是一棍子打死。西汉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制定《陵寝令》,规定:“下蹲之人,长五尺,大小一寸;它的竹子末端也有半寸细,都是扁的。当你是乞丐的时候,你就是乞丐。没有更多的人。毕是个更坏的人”(《韩刑律录》)。唐代规定五线谱为竹制,节目要“截”,长三尺五寸。犯人的杖头直径大的三分二厘米,小的二分二厘米。“执行杖刑时,背部、腿部、臀部要分开。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那些要等几次才能接受审讯的人。戴手铐的犯人只有三度,总人数不得超过两百人。职员之罪已犯,罪数不得超(《旧唐书·罪证》)。明朝的“信息棒”是用荆条做的。大头径四分五厘米,小头径三分五厘米,长三尺五寸。行刑时,打屁股(明代刑法记载)。除了法棍之外,历代残暴的官员也使用了许多非法的棍棒作为审讯工具。《隋书刑法志》载:“从前代起,有询考,皆法外。或有用棍、捆棍、辐条、铙钹、脚腕、拐杖,楚毒备之,多有虚掩。”

鞭子,一种皮制的鞭笞刑具,历史悠久。《尚书·顺典》有“鞭刑为官刑”之说。1975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出土的2月西周青铜器?哞,有“我义(宜),(鞭)女(尤)”等铭文,证明鞭刑在周朝确实存在。周代的鞭或牡荆。金鞭是牛皮做的。《泰兰》卷六四九引用金陵的话说:“鞭子是用牛皮练成的。用鞭子做芦苇,可以去掉老实,而用煮熟的铙钹做鱼头。颈长一尺一寸,鞘长二尺二寸,宽三寸,厚一分,柄长二尺五寸。”梁代的鞭分为制鞭、制鞭、制鞭三种。制作鞭子的材料是未经修剪的生皮。鞭子也是生皮做的,但是边缘去掉了;鞭子是用熟皮做的,边缘没有去掉。隋朝以后,鞭笞没有被列为正式的刑罚,只有辽朝的“鞭笞”刑还在使用鞭笞。

用三根棍子夹一根棍子,夹一根胫,这种酷刑起源于宋代。据《宋史·刑法》记载,宋代使用“贾刚”和“超棒”作为刑具。“夹帮”,即使用“木绳夹两孔(即胫)”。《超级棒》,“跪在背后,短而直立,编两股,使狱卒在地上跳”。到了清朝,夹棍被列为法定刑具。

指的是清代捏手指的法定刑具。《大清刑部案件法典》和《名例法》中写明“五根圆木,每根七寸长,每根直径五分(后改为四分五厘米)”用于“指弹”,绳索穿过,施时夹住犯人手指,迅速收紧。

惩罚类型:

首先,动物处决

这在罗马暴君尼禄·克劳迪斯·凯撒时代是一种残酷的惩罚。这些女人都是供斗兽场里的狮子、豹子和其他野生动物作为食物的。

第二,喉切除术

割喉一直是古罗马特有的刑罚,因此被称为“罗马刑”。其本质就是割喉。与砍头不同的是,在这种刑罚中,头和躯干是不分开的,但两种刑罚的执行原则是一样的,因为犯人主要死于窒息和失血过多,直接原因是颈动脉和主动脉被切断。割喉是用匕首完成的。但在罗马刑罚中,“喉切除术”从未被列为死刑的主要手段。

第三,剖腹手术的处罚

惩罚就是用尖刀刺穿犯人的肚子,打开嘴巴,导致内脏受损而死亡。希腊罗马只是停止了对死者的杀戮,而在古波斯,开膛破肚后,六到八米长的肠子被拉出来缠在绞盘上,而日本的切腹惩罚则是自己执行,以证明自己的忠诚,挽回失去的荣誉。剖腹产的同时,给死者头上戴上了一顶具有英雄特征的皇冠。所以不是普通人都有资格剖腹产。他们通常被斩首。在日本,斩首不仅意味着剥夺生命,还有侮辱精神运输灵魂的意图。

第四,投掷惩罚

这种惩罚的关键是让犯人从高处坠落。

动词 (verb的缩写)饥饿惩罚

在中世纪的欧洲,“饥饿面具”是最常用的。当面具扣在一个人的脸上时,一条铁舌头被塞进犯人的嘴里,强迫他呼吸。这样,即使到处都是食物,囚犯也无法进食,直到饿死。

第六,钉死在十字架上

这种刑罚在古埃及就有,并在地中海沿岸和中东国家广泛使用。一般来说,是用来惩罚社会地位较低的人,如奴隶、乞丐等。钉死有时被用来羞辱那些犯下滔天大罪的罪犯。

七,活埋

活埋一般用于大屠杀。中国战国时期,秦国大将田雷活埋了赵国40万士兵,秦始皇坑儒的行径只是小巫见大巫。

八、木桩刑

对于这种惩罚,19世纪的百科全书将其定义为“将人类的残忍带到极致的造物之一”。行刑方法是将木桩插入犯人体内,最常见的是插入肛门,让他自生自灭。

九、活剥

脱皮就是脱皮,可以是部分脱皮,也可以是完全脱皮。在古印度,活剥又叫“小火除细毛”,就是用火把烧皮,把尸体烤到三分熟。此时,完全附着在身体上的活肉的皮肤被分离。然后“无视犯人的哭喊,彻底剥了他的皮...他的肌肉完全暴露在外,血管清晰地暴露在外,可以看到他的内脏在跳动,灯光照在他的胸部,他的肌肉纤维在发光”。

X.分割

惩罚就是简单地砍掉四肢。但发展到一定时期后,波斯人别出心裁的做法是先砍掉手指,再砍掉脚趾,再砍掉手、胳膊、脚踝、腿、耳朵、鼻子。

中国古代截肢后,用金伤药止住伤口,用布包好,塞进大骨灰盒里,放在厕所里。这个囚犯在死前将不得不忍受很长时间的痛苦。汉代以后,凌迟刑取代了分尸刑,对刽子手来说可能更加痛苦和微妙。

十一、残害的刑罚

这是典型的西方死刑,与西方人爱玩机械密切相关。囚犯赤裸的身体被用钉子固定在一个大轮盘上。通过摇动手柄,轮盘可以绕轴旋转。轮盘每转一次,固定在地上的铁刺就会切下一块肉,转十几圈,犯人基本上就被撕成碎片了。

十二、碾过处罚

碾压刑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用固定重量碾压致死;二是把犯人放在中间,两边同时发力并逐渐增加重量;三是用优势碾压或撕扯东西。在罗马和埃及,囚犯经常被放在尖刺上,然后用巨石碾过,所以囚犯没有活命的机会。

十三,按下杠铃

德国人用一个很重的木拼盘,用马来回拖着,直到犯人变成一块血淋淋的酱。在波斯,囚犯被塞进用来榨葡萄和橄榄的榨汁机里,这样对待的囚犯没有形状。

十四。在火刑柱上燃烧

用火烧人是最原始最野蛮的做法,古代东西方都讲。

十五、烤刑和烤刑

这两种刑罚都是常用的行刑方式,与火刑的区别在于,犯人必须用“小火”对待。把火力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目的是让犯人在清醒时死去。

十六。看到了惩罚

这是一种特殊的分解者,是锯子。基督教传入日本后,日本人也热衷于拉锯。他们过去从头顶锯,而西方拷问者则相反,从两腿之间的腹股沟锯。后果是最可怕的,因为犯人在割到肚脐之前都很清醒。为了延长痛苦的过程,囚犯们经常被允许低着头,这样他们的大脑可以得到足够的氧气,他们可以避免因失血过多而死亡。《电锯惊魂》历史上最后一部“杰作”是由某个患有躁狂症的盖世太保完成的。他们有各种类型的钢锯。在他们手里,人变成了一棵树,可以为所欲为,可以砍任何想砍的部分。

十七、箭刑和贯刑

这是一个可以开合的容器,里面布满了锋利的指甲。只要把人放进去,随着她的关闭,那将是地狱的风景。

十八、毒药。

从很早的时候开始,服毒致死就是行刑方式之一。

据记载,本案中的早期投毒是对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处决。苏因为得罪了雅典的权贵而被毒死。当时在希腊,欧洲常见的从铁杉中提取的铁杉,多被用作毒药。

在古代中国,毒药是从动物、昆虫、矿物和植物中提取的。好像和西方比起来,毒死人的方式很多。

现代社会为了有效性和人性化,又开始使用老祖宗的方法。毒气室和安乐死注射似乎是一种延续。

十九。吊着吊着

它不同于绞刑。方法是把犯人的双手割在背后,然后用绳子绑住他的手腕,抬到行刑架的顶端。然后,他突然松开绳子,让它落下,停在离地面只有几十厘米的地方。囚犯的手臂会在停止落地的冲击下脱臼。

按重量吊就更残忍了。有记载说,如果将60多公斤的重物绑在受害者的腿上进行惩罚,甚至他的腿也会脱臼。如果超过100 kg,全身的骨头都会在冲力的作用下断裂,即使肚皮张开,内脏溢出也并不少见。

二十、鞭笞和棍刑

鞭打存在于历史的各个时期。

二十一、车轮处罚

这是把一个人绑在轮子上打死的惩罚。

二十二、执行

是中国的“肢解”,这种刑罚的特别之处在于犯人的四肢同时受到“力”的作用。

二十三、勒死

绞杀就是绞杀,和吊死一样让人窒息。但它并不主要取决于犯人自身的重量,而是通过某种外力作用于颈部而死亡。绞杀在亚洲和欧洲很多民族都有使用,但欧洲有些地方有规定,处女是不允许被绞杀的,所以刽子手必须让处女失去童贞,才能在犯人脖子上套绳子或其他刑具。

二十四。勒死

勒杀不是绞刑。和绞杀原理很像,可以说是人工死刑的机械化。最初的勒死是让犯人坐在一个平台上,双手绑在腹部前,背部靠在一根垂直的木桩上。刽子手把一根麻绳放在木桩的孔里,编成一个环套住犯人的脖子,然后把麻绳的两端绑在木桩的另一端,从里面插一根棍子。当棍子转动时,环收紧来勒死囚犯。这种方法根本不伤颈动脉,只是让人慢慢窒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