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二政治: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哲学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xx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2008年10月16日起施行。1991 4月9日第xx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2月1993+0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新税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税法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标志。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统一适用,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了“以行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体系。
从哲学角度分析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些规定:
1.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的反映。这个原则要求我们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中国根据“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和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了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部分特殊地区外资企业实行24%和15%的优惠税率,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新个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给予中外企业同等国民待遇,能够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能够有效及时地规范和调整税收征管行为。这充分说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改体现了一切从实际出发。
2.辩证唯物主义还认为,意识具有动态的反作用,正确的意识能促进事物的发展,错误的意识则会阻碍事物的发展。
新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原则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和环保节能,支持安全生产,协调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等。,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这一原则的实施构建了和谐的税收关系,这与国务院总理在xx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指出的2007年政府工作重点是优化结构、提高效率、节能减排、防止片面追求和盲目攀比增长速度、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是一致的。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所以它是一种科学意识。这一原则有利于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特殊的。这个原则要求我们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对国家支持和鼓励的产业和项目,如农林牧渔项目、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符合条件的环保和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可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免征或减征)。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在制定新税法时对具体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
4.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要从联系的角度看问题,做事情。
根据新个税法,企业“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企业购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可按一定比例进行税收抵免。这些规定必将有助于推动节能环保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新个税法将公益捐赠的税收扣除额由3%调整为12%,有利于鼓励企业和社会更多参与公益活动,为实现社会财富更加公平分配提供机制保障。
总之,新个税法的修订坚持了普遍联系的观点和方法,必将有利于促进我国的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和环保节能,支持安全生产,协调区域发展,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是变化发展的,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
原税法实施多年,在组织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增长、实施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如果继续实行以内外资企业为主的两套税法,将难以适应市场主体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新形势,势必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此外,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市场进一步向外资开放,国内企业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有必要根据国际惯例和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制定新的税法。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促进各类企业在同一税制平台上进行公平竞争。这些规定的出台,是坚持发展理念、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结果。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立足我国国情,着眼未来发展,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理论为指导的科学模式,必将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