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给30岁的军人怎么办?
男性法定结婚年龄为22岁,女性为20岁,这是一致的。
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是中国红军时期就有的优良传统。如1934年4月8日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规定:“红军战士的妻子离婚,必须取得丈夫的同意。”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规定:“抗日军人的配偶,除非四年以上生死不明,不得要求离婚。”
新中国成立后,1950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对军人家庭离婚作出了特别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信关系的,其配偶必须征得革命军人的同意。”1980颁布的《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征得现役军人的同意。”1997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军人的荣誉和人格尊严,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殊保护。”同年颁布的新刑法规定:“明知是军人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关系胁迫强奸现役军人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保障军婚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2001修改婚姻法时,有一些意见反对继续对军婚给予特殊保护,主要有:
1.对军婚给予特殊保护是违背基本法理的。
2.保护军婚剥夺了部分女性的离婚自由权。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没有离婚的自由,必然会使很多人在择偶时敬而远之,增加军人择偶的难度。
3.和平环境下,军人只是一种职业,一方不能因为职业不同而控制另一方的婚姻自由。
4.军队中男性军人占多数,军婚保护主要是保护男性军人的婚姻,这实际上导致了人为的男女不平等,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5.保护军婚不符合国际惯例。
6.刑法作为公法,对军婚有了特殊保护,量刑幅度较重。作为涉及个人感情的私法,没有必要加强对军婚的保护。
面对争议,当立法机关修改婚姻法时,大多数人认为军婚仍然需要一些特殊保护,因为:
1.相当一部分军人驻扎在远离城市的边疆、海防、军营,因为长期无法与家人团聚而立下汗马功劳。保护军婚是国防建设、稳定军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
2.权利和义务永远是相对的。军人因为履行特殊义务而比普通公民付出更多,所以军人应该享有比普通公民更多的权利。就婚姻而言,军人因为献身于国防,不能完全享有作为普通公民的这一权利,所以社会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弥补军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也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
3.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的提高,部队待遇和服役条件的改善,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军人的处境,也是解决军人婚姻问题的根本途径。但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军人待遇短期内不可能达到质的飞跃。因此,国家只能采取其他措施来平衡军人的利益,而对军人婚姻的法律保护就是通过法律手段来平衡军人权利和义务所能采取的措施。
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影响和制约军人婚姻家庭的因素增多。与过去相比,当前我国军人婚姻保障不容乐观,尤其是在一些偏远艰苦的基层单位。
2.如何规定军人的结婚年龄?
《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军队提倡和鼓励晚婚,但在实施过程中,实际上是强制的。通常男兵25岁,女兵23岁以上才第一次结婚。具体鼓励措施是:双方晚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每方再给七天婚假。奖励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军人结婚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应当遵守婚姻法,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关系。
义务兵、士官、学员恋爱婚姻特别规定。义务兵在部队或驻地不准找对象,服现役期间不准结婚;军校的干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允许结婚。
军队干部配偶条件比普通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军人不得与外国人或港澳居民结婚。
营级以下干部须报团级政治机关审批,团级以上干部须报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再由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方可到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我是军人,25岁,想结婚。我该如何办理手续?
领取结婚证,需要到男女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区人民* * *或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
结婚登记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性22岁,女性20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异、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需提交的文件:
1.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且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关系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双方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婚姻登记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向区、县民政局(或镇人* * *)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结婚登记或者复婚登记,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双方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的登记声明。
3.双方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申请婚姻登记声明中的“声明人”一栏亲自签名或按手印。
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双方提交的文件和陈述进行审查,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应当准予登记。
时限和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的,当场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4.军人如何结婚?
1,让士兵到单位计划生育部门领取三份表格:
第一:申请结婚报告表
第二:婚姻通信报告表和介绍信
2.如实填写表格并加盖公章后,两人将前往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审核通过后,他们会把婚检证明和填好的表格交给部队计生部门,让工作人员找领导审批。领导签字后,他们就可以领取《婚姻状况证明书》了。有了这个东西和有效证件,非军人一方就可以带着身份证和户口本正式去当地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了。
3.领取结婚证后,复印一份交由军队计生部门备案,即可享受军人家庭相关待遇。
4.婚姻通信报告单背面必须盖章才有效,非军人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其中一个就行。还有男女25岁和23岁的年龄要求,必须达到。如果达不到,可以给对方留一年时间,男女年龄加起来可以达到48,甚至24,25,23,26,22。三种组合都能满足要求。
5.士兵的结婚年龄
军人的婚姻和普通人是一样的。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要鼓励。”
军队普遍提倡晚婚晚育。
但是部队里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无形中提高了军人的结婚年龄。
2001,11,总政治部下发《关于军队执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义务兵、士官、学生寻找伴侣结婚的期限和地域作了特别的限制性规定:
1,第四条规定:所有义务兵不准在部队或驻地找伴侣,服现役期间不准结婚。
2.第五条第1款:士官原则上不得在兵站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3.第六条规定,军校学生和干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准结婚。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不允许结婚。如果义务兵22岁当兵,24岁想结婚,按规定是不允许的。这无形中提高了结婚年龄。其他情况也是如此。在校学习期间不能结婚,也会造成晚婚的问题。
6.国家是如何规定现役军人结婚年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决定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部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关系到家家户户、男女老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它的实施对于有效保护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家庭和睦和个人幸福,乃至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要在部队中认真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全体官兵婚姻问题的管理,倡导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反对封建资本主义不良作风,打击虐待、伤害妇女和老人的违法行为,增强守法观念,确保新婚姻法在部队的顺利实施。我军肩负着保卫和建设祖国的光荣使命。为了纯洁和巩固军队,提高军队战斗力,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现就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1 .关于结婚年龄。
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晚婚晚育要鼓励。”
军队也应该遵守这个规定。但是法定结婚年龄是最低结婚年龄,也就是在这个年龄之前不能结婚,但是这个年龄必须结婚。
因此,要教育未婚干部、军人、职工,积极响应党和* * *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恋爱结婚。现役军人结婚后,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并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二、关于干部的配偶条件和婚姻问题。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无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禁止同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结婚。一般来说,不准同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直系亲属,或者同在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省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人的亲属结婚;如果对方历史清楚,政治上没有问题,现实也不错,也可以酌情允许他结婚。
保密人的配偶应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无复杂的社会关系或海外关系。确立恋爱关系后,干部应主动向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应对其恋爱对象进行必要的政治审查。
关于到地方* * *调查和索取有关干部恋爱对象的证明材料,按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军委1979年2月20日《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一、三条精神办理。在校学习期间,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一般不允许学生结婚。
海军、空军、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和第二炮兵政治部可以对海军人员、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机密的人员的婚姻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总政治部备案。第三,关于军人和工人的爱情和婚姻。
为了加强战备,改善军民关系,不允许士兵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原则上不允许志愿者在部队或驻地找对象。但对于在家乡找对象有困难的孤残人员,在部队或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例处理。
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士兵在服完现役之前是不允许结婚的。
超期服役的军人、志愿兵提出结婚的,允许利用探亲假回老家结婚。凡已决定复员且超期服役的士兵,如在复员前提出结婚,应尽力安排。
军人的婚姻问题,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四、现役军人不准与外国人或港澳居民结婚。
汉族军人要和不习惯和汉族人结婚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一般要说服双方放弃这种婚姻;如果双方坚定,在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经少数民族父母同意,也可以允许结婚。五、军队营级干部申请结婚,由团政治机关审批;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应当经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批准。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其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超期服役的军人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证明,然后到当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一些已经超期服役的士兵和志愿者在探亲期间找到伴侣,并申请结婚。来不及向原部队出具证明的,可由县、市、市辖区的地方人武部出具相关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凡离婚人员申请再婚的,还必须持有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