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的现状及基本评价?

如何客观认识监理工作的现状,公正评价监理工作的成就,追溯和反思工程监理的历史,以获得认识的升华、思路的拓展、理论的创新和政策措施的完善,增强实践的自觉性和创造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工程监理工作的基本评价

(一)建设监理法律法规框架初步形成。

我国自65438年实行建设监理制度至2004年,建设监理法律框架基本形成并逐步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明确了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国家法律法规保障了建设监理制度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确立了监理单位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二是制定监管队伍的市场准入规则。建设部颁布的《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考试注册办法》明确规定了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开展监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应资质和资格。三是监管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轨道。2000年6月5日至2月,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迈出了系统全面规范监理工作的重要一步。四是监理费价格体系初步形成。建设部和原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办法》,为引导监理市场建立完善的价格体系标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五是进一步明确监督对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的标准规定》要求必须监理五类工程,进一步明确了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此外,绝大多数地方政府或人大、部门也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监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建设监理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建立了一支初具规模的监督队伍。

全国共有监理企业6300多家,其中甲级505家,乙级3800多家,丙级1.900多家..我国现有监理从业人员23万余人,其中65438+万人接受过全国统一培训,58万余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其中4万余人注册。

监理涵盖了土木工程、市政、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石化、化工、铁路、机械、煤炭、建材、邮电、基础、园林绿化、环保、纺织、古建筑、家装等领域,基本涵盖了建设工程的所有领域。

(三)打造了一批优质名牌监理项目

监理工程的质量、投资和进度总体上是有保证的。如杨浦、南浦大桥工程施工监理中,分项工程优良率达到98%。京津塘高速、沪宁高速、京九铁路、南昆铁路;首都、上海和广州的新国际机场;岩滩、水口、隔河岩、二滩、小浪底、李家峡、亚龙湾等大型水电工程;茂名石化工程等项目是典型的名牌监理项目。

(D)积累了丰富的工程监理经验。

经过14年的监理实践和经验总结,我国部分监理企业现已具备监理各类技术复杂工程的能力。如上海金茂大厦工程,高4205米,地上8层,居中国第一,亚洲第二,世界第三。分项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水平,首层中心位移最大偏差仅2mm,垂直度偏差小于26cm,远低于规范允许值。1998年在世界和美国60余项结构竞赛中获得“最佳结构奖1998”。

(5)监管工作逐步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颁布后,大多数监理企业都制定了标准实施细则,并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实施监理。部分监理单位通过SO9000认证后,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运行,管理程序化,报告制度化,人员职责明确,工作有序。在许多地方,监理企业还实现了监理标志的统一着装和统一使用,规范化程度大大提高。

二。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经过14年的发展,建设工程监理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部分工程监理工作不到位

主要表现为项目监理机构组织不健全,监理人员的数量、专业和素质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不力,应当检查的项目未检查的;应当签字的事项没有签字;对需要袖手旁观的关键零件和工序不做准备。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市场竞争机制不健全,监管成本低。一些监理企业为了保证经营利润,随意减少监理人员和监理工作程序,以应付监理工作;二是监理人员素质不高,在施工现场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工程质量难以控制;三是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少,专业不配套,监理人员数量不满足现场旁站需要;第四,监理行业对监理人员的配置还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许多监理企业根据收费情况确定人员和设备的配置方案,监理人员进场的数量和水平往往不能满足实施监理工作的要求;五是部分监理人员缺乏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现场监理不负责任,放任质量隐患发展;六是监理工作不规范,制定的监理方案千篇一律,缺乏针对性,难以有效指导现场监理工作的实施。

(二)监管费用普遍较低。

目前,监理收费低的问题严重制约了监理行业的发展。很多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甚至达不到合理的监理成本水平,使得监理企业无法留住和吸引高素质的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

一是国家监理费标准比较低。建设部和原国家物价局于1992制定并发布了《建设工程监理收费办法》。随着近年来物价指数和工资水平的提高,以及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度的提高,原有办法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监督工作的形势,亟待调整和完善。但即便如此,目前大部分项目的监理费都低于这个标准,很多地方的实际收费还不到国家标准的30%。目前,在新旧体制转轨、建筑市场不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占主导地位的背景下,监理费完全市场化还为时过早。

二是施工单位不合理降价现象严重。由于大多数施工单位对工程监理制的实施缺乏了解,在政府的压力下,在选择监理单位时,监理费被迫下调。一些建设单位在委托监理时,还与监理单位签订了两份合同,实际执行的监理委托合同的合同价格远远低于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监理委托合同。在监理市场环境下,很多监理单位为了生存,被迫接受施工单位不合理的降价要求。

三是监理市场尚未建立规范有序的竞争机制,监理队伍发展规模过大。目前,在监理招标中,业主一般以监理费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条件。一些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监理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压制监理招标中的价格竞争。中标后,不是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组织实施监理,而是通过减少人员数量、降低人员级别、减少监理工作程序来降低监理成本,从而获取不正当利润,以至于有些监理公司甚至在监理项目中只用低价聘请的退休员工担任监理工程师。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施工单位的利润,也损害了其他监理单位的利益,更严重的是败坏了监理行业的声誉。

据我们所知,目前监理企业人均产值为:甲级监理单位每年5万元,良好企业每年6万元;乙级监理单位一年4万,差的企业一年甚至不到654.38+万。建筑领域流行一句话:一流人才搞开发,二流人才搞设计,三流人才搞施工,四流人才搞监理。由此可见,智力密集型的监理企业达不到劳动密集型的施工企业的效益水平,难以吸引和团结高层次的监理人才,监理人才流失现象较为普遍。加入WTO后,这一现象将更加突出,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监督员的整体素质不高

主要反应有:一是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合理;二是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第三,监管人员缺乏现场实践经验。

监理工程师是具有专业技术知识和一定现场实践经验,加上管理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管理人才。目前,我国监理人员的范围很广,主要来自勘察设计单位、科研院所、高校、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即使是注册监理工程师,在知识结构上也缺乏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因此在开展监理工作中无法有效发挥组织、协调和管理作用,难以取得监理效果。

虽然我国建立了监理工程师资格制度,培养了一批注册监理工程师,但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有些符合条件的人员,因为不在监理单位工作,无法获得注册。实际工作中供需矛盾严重。

目前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存在一些弊端,主要是重理论、轻实践、重资格、轻业绩,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脱节。许多年轻的监理人员虽然可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由于缺乏工程管理的实践经验,往往无法解决现场的实际问题,难以说服承包商,取得施工单位的信任。另外,监理队伍中有很多退休的老同志,他们原有的工程施工经验不能适应监理管理工作,身体状况更难以适应现场监理工作,起不到监理作用。

(四)所有者的行为不规范

大部分业主普遍不具备项目管理能力,不了解基建程序,尤其是监理制度,往往存在不规范的市场行为。突出表现在:一是委托监理业务时只委托质量控制;二是随意压低监管费;三是拖欠监理费。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是没有认识到监理的作用体现在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三大目标的控制上,从而真正保证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二是施工单位不愿意放弃项目的经营权,怕失去既得利益,个别施工单位人员甚至利用项目经营权谋取非法利益。因此,一些业主,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商,抵制委托监理。为了逃避政府的强制监管,他们别无选择,只能搞虚假委托或者只委托质量控制,牢牢掌控着工程款支付的权力。三是部分施工单位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施工许可证。项目实施后,没有后续资金,工程款和监理费长期拖欠。

(五)监理企业缺乏市场主体地位。

突出表现为:大多数监理企业没有摆脱母体的羁绊,缺乏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地位,不能作为完全独立的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我国80%左右的监理企业隶属于政府、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勘察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上级单位通过行政管理来规范对监理企业的管理。企业管理者和员工都想参与股份重组,但母公司不愿意放弃经营权。有些母公司虽然同意对下属企业改制进行监管,但仍以国有法人股的身份持股,行政管理代替了财产管理,与原有形式并无本质区别。企业的营业费用必须经母公司批准,企业的营业利润全部无偿上缴。企业没有自我积累能力,难以实现自我发展,摆脱浅层次徘徊的尴尬局面。比如某地某监理企业管理规模在全国名列前茅,员工总数1,000人,年监理合同收入8000万元。但他们的经营者无法自主经营,没有调动员工和分配利润的权利,积极性受到挫伤。这些企业往往缺乏活力和市场竞争意识,监管工作水平得不到充分发挥。

(6)政府监督管理缺失。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实施时间不长,监理行业还比较脆弱,监理单位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还不够稳固,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引导。虽然《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和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监理工作的实施,但在实施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专职部门甚至专职人员负责监管工作;二是一些违法的市场监管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三是监理行业缺乏长期发展规划。

近年来,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后,原建委(建设厅)设立的监理处陆续撤销,新成立的建管处一般指定一人负责管理。监管工作管理力量明显弱化,监管队伍和监管市场缺乏动态管理,执法检查工作难以落实。而且兼职管理者因为没有足够的精力去考虑自己所在区域的监管工作的规划和发展,所以无法建立和完善行政管理制度。一些地区由于不能有效控制监理市场,导致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市场的一些不正之风得以滋生蔓延,难以保证监理制度的健康发展。

因此,有必要认真分析和研究当前监理行业面临的形势,分析和研究建设监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明确工程监理工作的基本思路,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更多工程/服务/采购招标信息,提高中标率,可点击官网客服底部免费咨询:/#/?source=bdz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