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是什么时候存在的?
1954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最高国家检察机关,成立于1954,其办公大楼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街147号。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安排体现了检察机关与被监督人的上下级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与人民法院与被监督人的上下级关系有着显著的区别。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整合,具有强大的集中性和统一性。
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检察权,完成检察任务。对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决定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在刑事案件中起诉和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构的活动合法性进行监督。
各级人民检察院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正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一样,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任何公民来说,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