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留土地指标是什么意思?
1.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储备土地(以下简称储备土地),是指国家按照实际征用土地的一定比例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后,划拨给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2.预留土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地留地安置标准按照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具体比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和项目建设情况确定并列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留土地,并以货币折算进行补偿:
1.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放弃预留土地安置;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选址为预留用地的;
3、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预留土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且经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4.预留土地已经属于集体所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预留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使用的,不再安排预留土地,也不折作货币补偿;
5.完善储备土地审批方式;
(1)征地依法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或者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的,储备土地必须在申请用地时报批或者以折算货币补偿方式同步兑现;
(2)拟安排征地的预留土地面积不足3亩,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延期安排与其他预留土地累计合并的,可单独延期办理预留土地审批手续,但最迟不得超过1年;
(3)经国务院依法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可在土地批准后6个月内同步办理预留土地审批手续或货币补偿转为现金;
(4)移民预留地建设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涉及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手续。
6、规范预留土地报批材料:
(1)预留土地与被征收土地一并报批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预留土地安置方案(预留土地安置方案应当载明预留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以及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票同意预留土地安置方案的书面证明;
(二)单独报批储备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专项书面说明,包括需要安排储备土地的地块或项目对应的地块、原地块或项目的征地面积、征地时间、储备土地比例、储备土地指标安排、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储备土地选址方案的意见、是否经过充分协商等。并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当时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用地批准和具体书面承诺文件,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当时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件。
综上所述,国家是为了广大人民的利益而制定的,是根据农村发展的现状,为现实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因此,在面临此类问题时,我们应该遵守相关法律,为农村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开发、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和能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和历史文化遗产等自然资源,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公共卫生和公众健康的要求。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城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