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法理学辅导:奴隶与封建造法

一、法律的历史类型

法律的历史类型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根据法律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性质对人类社会法律的分类。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一切基于同一经济基础、反映同一阶级的法律都将属于同一历史类型。人类社会有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即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前三部法律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阶级社会的法律,体现了少数剥削者的利益和意志,一般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社会主义法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是一部崭新的历史的法律。历史类型法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的运动是历史类型法更替的根本原因。但是,这种变化不是自发的,而必须通过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来实现。

二、奴隶制法律和封建制法律

(1)奴隶制法律

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法律,也是最早的私有制法律。奴隶制法的本质和特征是由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奴隶制法律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1.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权,确认奴隶主阶级的经济、政治和思想统治的合法性,保证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奴隶主拥有奴隶的权利。

2.公开反映和维护贵族的等级特权。

3.刑罚种类繁多,刑罚手段极其残忍,刑罚执行极其随意。

4.长期保留原始社会的一些行为规范。

(2)封建法律制度

封建法制建立和存在的经济基础是地主或领主占有土地和一部分农民或农奴。封建主依靠封建土地所有制和超经济剥削,迫使农民依附于封建主阶级。封建法律制度有以下共同特点:

1.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权,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赖性,严格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

2.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特权。

3.刑罚残忍,罪名众多,体罚不分青红皂白,牵连广泛,残暴专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