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历史沿革
2月1949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委员会成立。
1949 11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成立,其前身为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委员会。
国务院成立1954,原政务院机构调整,取消出版总署。
1985,国家版权局在文化部成立,原文化部出版局更名为国家出版局。国家出版局和国家版权局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家出版局局长兼任国家版权局局长。
1987撤销国家出版局,成立国务院直属新闻出版局,保留国家版权局,保持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形式。
2001,新闻出版署更名为新闻出版总署,升格为正部级机构。
2001,国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总署成为正部级单位,依然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1949中国广电总局
1952中央广播局
1982广播电视部
1986广播电视部和文化部电影局合并为广播电影电视部。
1998,广播电影电视部改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整合新闻出版总署和广电总局职能,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促进新闻出版广电行业繁荣发展。为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统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主要职责是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质量,负责版权管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加挂国家版权局牌子。不再保留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
经讨论修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改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1)取消关税。
1.取消国家出版物订购、展销审批。
2.取消国内出版物境外陈列展览审批。
3.取消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4.取消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进行合并、兼并或者单独审批。
5.取消只读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增加和更新审批。
6.取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修改审批。
7.取消出版物总发行商设立从事发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审批。
8.取消期刊变更登记审批。
9.取消影视互助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10.取消军援拍摄军费预算审批。
11.取消广电传输网络公司股权融资审批。
12.取消中外合作摄制电影所需进口设备、器材、影片、道具的审批。
13.取消电影洗印单位委托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胶片拷贝审批,同时加强政策引导和管理措施。
14.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核,宣传大纲。
15.取消出版物出版者职业技能鉴定职责,工作由相关协会、学会承担。
16.取消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定职责,工作由中国出版协会承担。
17.取消报刊综合质量评价职责,工作分别由中国报业协会和中国期刊协会承担。
18.取消涉外版权登记服务职责,工作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承担。
19.取消调控书号总量的职责。创新ISBN管理方式,规范ISBN使用,遏制违规行为。
20.取消管理广播剧的责任。
21.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2)责任分散。
1.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权下放至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2.将音像复制单位、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合并、兼并、分立的审批职责下放给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3.将地方互惠交流、互办单国电影放映活动审批职责下放至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4.将境外人员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职责委托给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5.将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责任下放至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6.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置审批下放至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7.将只读光盘设备的调试和验收职责委托给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8.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3)强化责任。
1.加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的组织推进,大力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促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繁荣发展。
2.加强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引导、协调和推动,优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配置,加强业态融合,促进全面融合发展。
3.加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4.加强对数字出版、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促进和协调其健康发展。
5.加强版权保护管理、公共服务和国际应对,加大反侵权盗版工作力度。
6.加强新闻出版广电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协调推进新闻出版广电“走出去”工作。
7.加强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创新转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