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选举制度是什么时候产生的?

中国的地方选举包括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国家机关成员。地方选举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的重要形式。我国宪法、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都规定了地方选举制度。1954宪法原则上规定了地方选举制度。1953和1954年,我国分别制定了第一部选举法和第一部地方组织法,确立了我国地方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和具体程序,奠定了我国地方选举制度的基础。1978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方针。为了适应新的形势,中国的地方选举制度也进行了很大的改革。1982年颁布了新宪法。1979修订颁布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此后,这两部法律分别在1982、1986和1995三次修改,中国地方选举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腾飞,但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的地位没有在人民心中得到体现。原因在于NPC代表制本身的缺陷。要完善NPC代表制,必须从相关制度本身的改革入手。

第一,代表人数太多,应该大幅度减少。

我国《选举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选举法第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的代表名额每1万人可以增加1名,直辖市的代表名额每25000人可以增加1名。人口超过1000亿的省,代表总数不得超过1000人。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970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978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979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00多人。一个3000人左右的会议,如果让每个代表发言1分钟,就需要3000多分钟,超过两天两夜。看地方,北京市人大代表人数为781,河南省957人,山东省930人,青海省399人,宁夏423人,西藏445人。所以在全体会议上,每个代表都只能没有它发言。大会时间留给大会主席团发言和主持表决,代表的作用只能限于鼓掌欢迎举手表决通过。

在一个议会中,代表人数越多,每个代表在全体会议上通过法案的作用就越弱,代表的价值就越小。代表人数越少,每个代表在全体会议上通过法案的作用就越大,代表的价值就越大。中国(NPC)的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对开NPC会议不太热心。人大代表的人数对于能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热烈的政治和民主气氛起着关键作用。从方便议会开会讨论问题的角度来说,200到300人开会比较合适,但是已经饱和了。不管有多少人,会议的效果肯定不好。从国外议会制度来看,只有少数国家,如日本、意大利、印度等。,有超过500人的两院制议会,大多数国家没有超过500人的两院制议会。

因此,鉴于我国NPC代表会议的现状和国外建立议会制的经验,我国各级NPC代表的名额应适当减少到400-500人。省级以下地方人大代表减少到200-300人,甚至更少。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改革议案由代表团审议,然后交付大会表决制度。

由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太多,不可能在全体会议上审议议案,所以人大代表对议案的审议只能先交各代表团审议,再交大会表决。以人大为例。代表团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代表团的作用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组织其代表审议议案,代表团团长或代表也可以在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发言。

但由于代表团是按地区分类的,代表团团长往往由该地区的省委书记或省长等党政官员担任。因此,提出议案时,代表团团长往往会作提示性发言,最后作总结性发言。全国人大代表(NPC)从全国各地来京,不仅监督中央国家机关,而且在中央政府的帮助下监督地方。但在团长是地方行政长官的前提下,代表们的发言比较克制,往往谈问题、谈政绩、谈官员的个人责任,而只谈地区自然条件的差异,这就成了表达决心、展望未来的平台。

因此,在不能立即修改选举法减少代表名额的情况下,应当打破分组标准,将分组改革为随机分组,由选举小组长主持。

第三,改革中国NPC代表兼职制,实现NPC代表职业化。

在中世纪的欧洲,议员是属于贵族的一种荣誉职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当时议会不是一个专业机构。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复杂化和民主参政程度的提高,议会的功能不断完善,议会立法不断取代司法贵族制定的判例法。自18世纪以来,英国下议院地位不断提高,议员逐渐成为独立的正式职业。如果你是议员,你可以从国家获得有保障的体面收入。因为现代社会高度复杂,法治国家的社会关系必须通过立法及时调整,议员是一个非常繁忙的职业,所以不允许他们从事“第二职业”。

中国的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还是一种非正式的职业。除了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大部分人大代表甚至人大常委会普通成员都在从事其他社会职业;参加人大只是它的“第二职业”,因为她(他)要从自己的工作中获得报酬。立法是一项费时费力的工作,往往需要艰难的利益妥协,因此需要特别关注。人大工作机构中有一些专职工作人员,但大多不是人大代表,不能代表选民利益。

人大代表(NPC)由人民选举产生,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但是,相当一部分NPC代表本身就是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官员。全国人大由主席团主持,但主席团相当一部分是国家,他们主导会议。所以人大开会就变成了国家* * *监督自己,在代表团就变成了地方* * *监督自己,整个人大的监督功能就丧失了。

第四,改革人大会期制度,延长会议时间和次数。

我国各级人大任期五年,但开会时间太短。五年只有五次会议,1年,1次,每次持续两到三周。会议时间很短,NPC代表大部分时间都回到自己的工作岗位。所谓NPC人大代表的亲民性,就是人大代表来自人民,又回到人民。在中国,这意味着采用兼职代表制,代表们每年在1次NPC会议之外都有自己的工作。因此,代表们常常把一年一度的NPC会议视为繁忙工作之外的消遣和放松。因此,任期太长,会议时间太短,容易导致NPC代表忘记自己的职责。他在履行职责的时候,会形成一种不经意的习惯。他来开会,只能感性地谈自己的日常生活,却无法对一个法案有更深入的洞察。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的一个区别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之下设立了一个常务委员会。常委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继续工作,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为期一周左右。因此,如果我们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时间加起来,只需要9个星期或60多天。议会是开会的地方。议会不开会,经常休会,所以它的权力无法体现。从西方国家来看,法国宪法明确将议会开会时间写入宪法。“议会每年自行举行两次例会。第一次会议于10月2日开始,持续80天。第二次会议从4月2日开始,持续时间不得超过90天。”例如,西班牙宪法规定:“两院每年分两个固定时期举行会议:第一个时期为9月至12月,第二个时期为2月至6月。”议会开会时间越长,越能体现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力。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来看,大多数国家的议会会期至少为三个月。此外,一些非洲国家的宪法规定,最长会期不得超过四个月。

我国宪法有一个缺陷,就是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开会时间。为了充分发挥NPC代表监督政府的功能,有必要使议会始终处于开会时间,而且对NPC代表参加会议有一定的要求。当他们不在会议时间,也有一定的要求,NPC代表视察民情,保持密切联系选民。这些应由法律进一步规定。

五、改革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尽可能实行直接选举。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原则。在县及县以下一级,采取选民直接选举的方法,而在国家、省和市一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间接选举使代表无法代表民意,尤其是县级人大选举地级人大代表,地级人大选举省级人大代表,省级人大选举人大代表。在乡镇和县一级的直接选举中,虽然选民直接投票,但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每年只能开一次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设机关,只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作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系代表的机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作为常设机关。但常委会是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的常务代表组成,也是间接选举的一种形式,其民意也经过了过滤。

6.改革代表比例,实现宪法权利平等。

1979 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选举法。1982宪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对选举法进行了三次修改。1982修正案对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进行了有利于少数民族的调整。1986的修改进一步调整了少数民族代表的人口。1995修正案表达了逐步提高妇女代表比例的思想,缩小了城乡选民选举权的差异。

《选举法》第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归侨代表。”从上述规定来看,似乎他们是在分配福利,而不是参与政治生活。

《选举法》第1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NPC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四倍的原则分配。”第五条规定“人民解放军另行举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行制定。”第17条规定:“各少数民族应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NPC常务委员会根据各少数民族的人口和分布情况,分配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一个人口很少的民族,至少应该有一个代表。”这是平等的宪法权利吗?可能不平等。

根据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8-2003),农村人口每88万人有一名代表,城市人口每22万人有一名代表,解放军每10000人有一名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10代表比例如此巨大的差异是否有宪法上的原因?这绝对不符合我国宪法的平等原则。

民主选举的首要原则是一人一票,平等竞争。他关注的对象是“公民”,不分种族、性别、职业、财富。

第七,改革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方式,使候选人能够真正反映民意。

候选人的产生是选举的一个关键,决定了选民自由选择的范围和人大代表的素质。《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根据法律规定,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有两种:组织提名和代表联名提名。但代表的联合提名实际上受到很大限制,有些地方已经名存实亡。影响联合提名的主要因素包括不向代表发放提名表格,不允许代表进行“串联”提名,不允许代表进行任何形式的会外活动和跨代表团提名,同时将代表团划分得非常小,使代表难以在自己的代表团内收集到联合提名所需的人数。

从选拔到产生正式候选人,有一个相当精致的咨询和确定过程。选民团体初步推荐候选人时,选举工作人员早已告知其内部范围,如“某科级干部,某非党员科技人员,某非党员女同志。”事实上,通过在性别和党派等不同特征的人群中分配配额来实现代表名额,协商过程和确定候选人的标准违反了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西方,候选人通常由一定数量的选民提名并经过预选。因此,在最终选举之前,候选人已经得到了充分的暴露,关心选举的选民已经了解了候选人的政策立场,因此他们有相关的信息来做出适当的选择。相比之下,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几乎完全由选举委员会或人大主席团决定。尤其是地方人大换届时,人大主任一般是一线领导退居二线时的过渡职位。试想,这样产生的NPC代表是民主的吗?谁能保证它的质量?在人大代表选举中,要打破不让选的禁忌,特别是放宽政党对候选人提出的控制权,让真正能代表民意的候选人当选。

“人民是真正的英雄”,应尽快改革我国的选举制度,实现真正的民主,尽快推进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直选,选出能为人民说话的代表。加强人大代表培训制度,改革人大代表构成,使人大代表真正合格,有能力履行代表职责。只有改革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制度中的薄弱环节,才能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完善NPC对各国家机关的监督职能。相反,现行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素质高、民主意识强的候选人无法当选,而素质不合格的人当选,NPC制度的功能也无法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