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教育惩罚应遵循哪些原则?

实施教育惩罚要符合原则,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客观公正;根据学生的错误程度选择适当的措施。

教育处罚权是指教师行使教育学生的权利。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老师惩罚学生就像父母教不听话的儿子一样,天经地义。

直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西方一些教育理念的引入和国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才开始质疑教育惩罚。赏识教育兴起后,严厉的教育惩罚被视为不人道、反教育、落后教育方式的代名词。

在教育实践中,教师要么不敢行使教育惩戒权,要么滥用教育惩戒权。这一现象不仅与我们长期回避教育惩戒、对教育惩戒研究不足有关,也与我国法律法规对教育惩戒权的规定缺失密切相关。我国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过于原则,仅《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教师有权处分学生。

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教育惩戒权,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教师有惩戒权,更没有规定实施的条件、方式、范围和限度,滥用教育惩戒的后果,以及采取的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