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什么?

什么是法学法学(英文:law,science of law,又称法理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及其与法律有关的现象和问题的专门知识,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法律思想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法”字在中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之学”,自汉代起有“法理学”之名。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皮亚努斯(Ulpianus)将“法律”一词定义为:人与神之间事务的概念,对正义与非正义的研究。现代法理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对于法律与科学的关系,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主要涉及到价值论研究是否科学的问题。

法学(又称法理学或法学)是研究法律、其现象和与法律有关的问题的专门知识,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望采纳

1,法律是什么?什么是法理学,又称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所有学科的总称。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和一切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和法律适用中的理论问题。

什么是政法?政法包括法学、马克思主义、社会学、政治学、公安学五大类。

(1)法学类包括: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刑事司法、法学、行政法、涉外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律师、涉外经济法、经济法律事务、行政法律事务、矫正教育、监狱管理。

(2)马克思主义研究包括:科学社会主义运动和国际* * *生产者运动,中国革命史和* * *党史。

(3)社会学由社会学、人口学、社会工作、公共企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共关系、公共政策、城市管理、城市与社区管理、公共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学、人事管理、国家理论与政策、人事管理组成。

(4)政治学包括: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政治、思想政治教育、国际政治经济学、外交学、政治学、行政学、民政学、教务管理、行政办公自动化、公共关系、公共政策、乡镇建设与管理。

(5)治安学包括:刑事科学技术、刑事侦查、国内安全、技术侦查、经济侦查、经济犯罪侦查、预审、痕迹检验、卷宗鉴定、法医学、治安学、警务管理、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边防治安、侦察、侦查、治安管理、治安管理、公安学、警务指挥与战术、交通工程管理、治安管理。

法律的主体是什么?该学科目前主要形成民商法方向、行政法方向、经济法方向、法学理论方向、刑法方向五个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主要研究民商法、国际私法等私法领域的基础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计划在债法、侵权法、婚姻法等领域的司法实践中取得突破。行政法方向主要研究宪法学、行政法、国际公法等公法领域的基础问题,计划在行政执法理论和实践方面有所突破。经济法方向将以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法等中级法领域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为基础。本方向意在结合建筑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形成建筑法领域的特色。法学理论方向主要包括法学基础理论、法制史、法学教育等问题的科学研究。刑法方向研究刑法的基础理论。

我的朋友在大学主修。是法律,什么是法律是与法律有关的知识...

什么是法学院1,什么是法学?什么是法理学?

答:法学又称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所有学科的总称。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等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是社会科学中的一门阶级政治科学,它总是反映某一阶级的世界观及其政治经济现实利益的需要。法律的功能是指其自身发挥作用的能力,这是由法律的性质决定的。法学和任何社会科学一样,也具有理论和意识形态功能。法理学是以一切法律为基础,即把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整体,去研究它们的产生、发展规律、本质、功能等基本问题。法理学为部门法的研究提供了立场、观点和方法。此外,法理学所阐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的学习也具有指导意义。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它是一个基础理论或入门或介绍性的学科。

2.法理学的研究内容是什么?

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和一切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和法律适用的理论问题。

3.学法理学的意义是什么?

答:首先,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重大问题上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剥削阶级法学的界限,坚持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和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其次,学习法理学还可以为学习部门法乃至整个法学打下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再次,学习法理学有助于培养合格的法律人才和法律工作者,有助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4.用什么方法学习和研究法理学?

答:(1)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2)一般科学方法,如社会调查、历史考察、比较分析等。(3)具体的科学方法,如生物学方法、心理学方法和物理学方法。(4)法律特有的特殊研究方法,如法律解释方法、立法技术、逻辑推理方法、法规汇编、法典编纂方法等。

5.什么是个体调节?什么是规范性调整?它们的优缺点是什么?

答:个体化调整: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情境,运用为解决特定问题而确定的行为模式,对人的行为进行一次性调整。

规范性调整:是运用一般行为规则对某一类社会生活主体和某一类情境所作出的重复性调整,所有涉及这类情境或主体的人都必须按照这种一般规则的行为方式和模式行事。

个体调节的好处是可以考虑到个体情况的具体特点,针对具体情况做出具体处理。

个体调节的缺点是每一个问题都要重新解决,没有统一的制度,很难维持社会的安定团结。

规范性调整的好处在于,它为某种社会关系提供了一种行为模式,有利于形成一种稳定的程序。

规范调整的缺点是无法充分考虑每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适合每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治疗方案。

6.简述社会调整发展的一般规律?

答:(1)每个社会都有一定的社会调适,否则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2)社会适应的发展过程一般是从自发到自觉,从个体到一般,从浑浑噩噩到分化。(3)在社会调整和发展的过程中,社会性的比重越来越大。

7.如何理解原始社会适应的特点?

(1)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形式是习惯。(2)原始社会的调整是社会条件的自发要求。(3)原始社会的调节形式往往是混合的。(4)原始社会的调整是残酷的、强制性的。

8、如何理解法律的过程?

答:有以下几点:(1)法律的社会经济根源。社会分工、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是法律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及其引起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2)法律的社会政治根源。阶级、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和国家的出现是法律产生的社会政治根源。法律的产生与阶级和阶级矛盾的发展密切相关,与国家的产生是同一历史过程。(3)法律的社会文化根源。道德和宗教是法律的社会文化根源。原始社会的习惯往往离不开道德、迷信、祭祀和宗教。(四)法律的象征。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律的形成。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授权的规范出现了,才意味着有了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律。

9.法律产生的条件是什么?

答:首先对法律现象要有一定的素材积累;其次,应该有一类专门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

10,如何理解法律的社会阶级本质?

答:法律体现了统治阶级共同利益所决定的意志,是统治阶级个体成员利益的抽象;法律的各种规定都直接或间接地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11.如何理解法律本质的不同层次?

答:法律的本质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法的第一要义是法是被视为法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第二层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它确认人们的行为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随意的。法律的第三层次本质是人的行动自由和责任。人的直接社会权利和义务是人的社会属性,是一定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需要的体现。

12、法的概念应该从哪些方面去理解?

答:法的概念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法的规范总是离不开某一阶级的意志和价值观。(2)法律规范总是与国家权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3)法律规范总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13,如何看待法律的定义?

答: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国家强制执行的。它反映了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规范体系。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14,法律的作用是什么?法律的作用是什么?

答:法律的作用(即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引导和预测,对合法行为进行保护,对非法行为进行谴责、制裁、防范和预防的作用。法律的功能(或特殊法律功能)是指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有能力确认、建立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用法律手段加以保护。

15,如何理解法律的阶级统治功能与社会公共功能的关系?

答:不应该把法律的阶级统治功能和社会公共功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把它们理解为法律的两种截然对立的本质,而应该把它们看作同一实践本质的两种表现形式。这对于深刻理解法律的本质,正确发挥法律的作用和功能,实现法律的历史使命具有重要意义。

16,法律的价值是什么?

答:法的价值是法的客体(制度化客体)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7.法律的价值观是什么?

答:法的价值范围包括:法的中介价值、法的工具价值(包括证实价值、分配价值、衡量价值、保护价值、认知价值等。),法律本身的价值和法律价值。

18,如何理解法律本身的价值?

答:法律本身的价值是指法律本身作为调整社会关系手段的特殊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本身的价值是指法律所固有的、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主要表现在(1)方法具有协调对立双方达到统一的价值。(2)法具有稳定社会生活、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稳定的价值。(3)具有国家权利运用合理化、规范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

19.法律和利益是什么关系?

答:(1)利益决定法律的形成和发展。社会利益的分化导致了法律的产生。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了法律的存在和本质。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法律的发展变化。(2)法律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具有动态的反作用。法律可以促进某些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律也可以阻碍某些利益的形成和发展。法律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

20.法律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是什么关系?

答:法律是阶级社会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把人的自由和纪律有机结合起来的有效手段,是反对任性和任意性的有效手段,是把纯粹的偶然性和任意性排除在社会生活之外的有效手段。法律秩序是协调各种矛盾,使之服从于总体目的;二是能够在保持社会稳定的条件下实现改革,有预见性、有意识地推动社会发展。正义、公正、正义、公平等词语虽然不同,但含义基本相同,都是人类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但是这种理想状态是什么呢?不同的学校有不同的答案。可以肯定的是,正义和公平的观念永远是某种生产方式的意识形态。法律与利益的关系,实际上是法律的生活费用及其确认、分配、保护和促进的社会利益。法律在协调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关系中的作用首先应该明确,法律所确认、体现和保障的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经常并存的,这是我们从不同侧面观察同一社会状态的表现。其次,在特定情况下,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率之间会有矛盾。

21,什么是法制?法律的历史类型和法律体系?

答: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简称。法制一词在中国的法律著作中有不同的含义。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根据法律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意志对法律进行的基本分类。法律制度是法律根据其历史传统和外在特征而进行的分类。法制一词是19世纪以来随着比较法的兴起而提出的,后来在西方法学中被广泛使用。

22、如何理解法律的历史类型变化的原因?

答:法律的历史类型变化是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四种不同类型法律的现象,即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后者取代前者,依次变化。法律历史类型的转变只能通过人们的自觉革命来实现。社会革命是废除旧法律,实现法律历史类型转变的动力。当然,法律的发展并不完全表现为法律历史类型的变化。

23.为什么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有历史联系?

答: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有本质区别,因为它们反映的是不同的阶级意志。但是,作为上层建筑现象,法律体系是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的相对独立性不仅表现在法律制度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法律制度与政治、道德、宗教等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相互作用,还表现在法律制度历史发展中不同类型法律的历史联系和传承。当新型法律制度取代旧型法律制度时,它可以批判地吸收旧法律中一些适应新的社会形态需要的因素。因此,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历史联系。

24.什么是法律移植?

答: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是从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引进的现象。

25.前资本主义法律体系有什么特点?

答: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即奴隶制和封建制的法律制度。其特点是:1,奴隶制法的特点: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权,以极其严厉、野蛮的手段保护奴隶主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公开承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保存原始公社的残余。2.封建法制的特点:严格保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所有权;保持农民对地主的个人依恋;保证封建等级制度的特权;严刑峻法,残酷镇压农民反抗;宗教戒律和教会法发挥了巨大作用。

什么是大法通常是指由国家机关(主要是司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的综合总和,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狭义的法律仅指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NPC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颁布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行为规范。包括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普通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广义法律与狭义法律的主要区别在于:

(1)发展不同的器官。狭义上,制定机关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NPC人大常委会;广义的立法机关除最高权力机关外,还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地级市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和* * *、民族自治机关、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 * *。

②法律效力不同。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法律,然后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最后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冲突,否则无效。

③内容不同。狭义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广义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要广泛和复杂得多。同时,地方性法规只限于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

④适用范围不同。狭义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广义的法律意义上的民族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适用。

什么是法学家的综合性法学学术期刊?有法律前沿、法律专著、立法研究、法律争鸣、青少年法庭、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法律改革、律师执业、国际法与地区、台港澳法律问题、外国法律评论等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