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中国法律制度的起源
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制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在每个时期,出现了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
第三,中国历代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个时代的法律制度,也指导了某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
(1)夏商西周的法律思想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思想。夏朝,商朝,除此之外,又出现了新的天命观,即“敬天护民,明哲慎刑”,同时又加入了“亲亲敬亲”的宗法思想。
(2)春秋时期是一个过渡时期。用孔子的话说,这一时期法制思想的特点是“礼崩乐坏”,是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的过渡。
(3)战国及战国后秦的法律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律思想,以商鞅、韩非等人为代表。主要观点有“重刑轻罪”、“刑无等级”、“物以法断”等等。这一时期各国争夺霸权,采用法家思想是因为法家思想积极进取,讲求农事用兵,依法治国,刑罚没有等级之分。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
1.西汉初年,不再采用法家思想,而是黄老思想(黄帝,老聃),即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无为而治。这一时期的法制思想是“轻佻薄税,省刑,稳民与民同息”。因为用法家思想可以取天下,但不能用来守天下。而且秦末战乱之后,土地贫瘠,人民不堪重负,要用黄老的思想来稳定人民,巩固统治。在此期间,它经历了几代皇帝,如高祖,文帝,惠帝和景帝。
2.汉武帝在西汉中期执政时,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这个时候的儒家,已经不同于孔孟之道的儒家。按宋代儒生的说法,这叫杂儒。此时的儒家融合了儒家的道德、礼教、宗教思想和法家的政治、刑罚、惩罚思想,也融合了阴阳等其他思想。因此,这时候的法律思想可以概括为“道德主导刑罚,礼法并用”。这一思想对后来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现代社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中国历史上的各种法律形态(主要介绍1840以前的法律形态)。
(1)习惯法
(2)刑、君、法、律、画、规(可归为法)
夏、商、周三代“刑”,有时用“君”,有时用“刑君”;春秋时用“法”;商鞅在战国时,将“法”改为“法”,对后世影响深远。元代称之为“条画”;在明清时期,单行法被称为“条例”。
(3)誓言、专利、生命、遗产、命令、制度、圣旨、敕令、条例、敕令(属于命令范畴)
(4)课程、科目和学科(指具体的法律形式)
如牛羊类,说说具体怎么养牛羊的规则。秦有课,汉有纪,南北朝有林芝风。
(5)程、史在战国、秦时期就开始存在,如“工程”、“封诊所”,也是政府的具体规定。
(六)法典、法典、范例(属于行政法范畴)
(7)故事、法庭诉讼、比较、举例、破例、判例(指不同时期对判例的不同称呼)。
西周叫故事,秦朝叫朝廷行事,汉代叫比附或决比,例概化,宋代叫破例,近代叫判例。
(8)法律解读秦有法律问答;汉代的大都律、小都律和张铮句:晋代的张度律;唐朝被称为法律。作为知识,这是普遍掌握的。
掌握汉代的法、令、科、比等几个朝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唐朝的法律、法令、表格、形式;宋代的体、序、式、式。
动词 (verb的缩写)中国历史上的立法机关
(一)古代法律来自君主。
(2)近代南京临时政府的参议院
第二讲是关于中国的主要法律。
第一,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法律是,夏天有乱,但这是一种惩罚;生意有乱,但汤刑;周乱政,九刑;鲁国下令夏穆王惩罚他,罚他为鲁国。另外,注意郭征对酷刑的书写;竹刑。
二、封建社会的主要法律
(1)战国——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最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掌握了它的作者、内容和意义。
(2)秦代——睡虎地秦墓竹简
(3)汉代三章的本义——宪法;九法;剩下的就是大概的了解了。
(4)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是割据时期,但法制取得了很大成就。魏律注重变律为刑之名。2.晋律又称太史律,分为两部分:名刑和律法。
3.南朝的法律沿袭了晋律。
4.北朝法律
5.把林志戈改成柯哥。
6.大一统和改良的地位。
7.北齐法律12篇,影响深远;把刑名和法名结合起来作为法名;十项重罪规定;规范处罚。
讲究法从战国法;战国秦汉时期的法律;到了曹魏,就改成了刑名;在《晋律》中,分为两部分:刑名和立法;北齐法并入名例法的发展过程。
8.北周的法律没有取得多大成就⑤隋。
1.黄凯法律设定了十大罪恶;判了五个刑(耳光、棍子、学徒、流放、死刑)。
2.大业法(6)唐朝(7)五代(略)
(8)宋朝掌握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印刷法典《宋刑法典》;剪辑;例(9)袁
1.元代第一法2。冯宪宏的纪律和官僚作风。比较完整的元朝法律。元张颠地方官员收集的法律5。治正条格的最后一部分(10)明1。大明
2.明大观强调民治、官治。3.明典(11)清代1。《大清律例》共7部,436条。2.清典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太平天国1。中国的农地制度体现了平等与平等。
2.《太平刑法》主要规定了太平天国制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罚。
3.《资政新篇》包含了很多先进的元素,这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在战乱的环境下无法实现的。
(2)清末(1840-1912)
1.宪法制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2.《刑法》清代现行刑法的特点:是根据大清律修订的;单列民事条款,不再处罚;解除同姓结婚的禁令。它是一部过渡性刑法。
新刑法是新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规定了新的刑法原则;规定新的刑罚,区分主刑和附加刑;规定了一些新的罪名。这些内容要重点把握。
3.民法草案共五部分,完成于1911年,但未颁布实施。
4.商法(略)
5 .《各级审判分庭审判章程》
6.《设立法院法》规定,各级审判法院的设立应以四级三审制为基础。
(三)南京临时政府
1.宪法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重点关注:背景、出版时间、五大内容、三大特点和意义;
(2)不要以为第一部正式宪法是孙中山自己制定的——孙中山不是自己制定的;也不是第一部正式宪法(虽然革命派说它相当于宪法,但它毕竟不是宪法)。
2.其他法令:保护人权,保护私有财产,废除陋习,保护华侨,废除刑讯逼供,废除体罚,反对牵连他人。(大致看一下)
(4)北洋政府(1912-1928)
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元吉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1923,10,10):它是中国近代第一部正式的宪法——虽然是程序上贿赂的结果,但在形式和名义上并非一无是处。
2.刑法暂行新刑法:依据是《大清新刑法》,其刑法原则和刑罚体系相同,只是将帝制下的部分条款改为民国下的条款。
㈤国家政府1。宪法学政治训练时期的中华民国宪法:政党统治的产物,其基本精神是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法):虽于1936年五月五日颁布,但以日本侵华使其无法实施为由而未实施。
中华民国宪法:了解基本内容与条款。
2.民法第五部分。注意,它不同于清代的五部(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而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采取国家本位、民商合一的体制,大量照搬国外。
3.刑法1928和1935。新内容主要规定了安全措施。
4.民事诉讼法注重当事人的进步性。
5.刑事诉讼法注重自由心证原则。
其他如行政法和法院组织法,一般理解。
(六)人民民主政权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中国人民在* *领导下制定的第一部以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为特征的宪法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主要反映了一些左倾影响,就是地主不分土地,富农分坏地。
2.抗日民主政权时期,以陕甘宁边区政策议程为代表的参与制。
3.人民民主政权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宪政原则:最大的成就是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以后的共和国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
第三讲:中国历代刑事法律制度一、罪名
1.昏、墨、贼、杀(夏)
2.打架强奸(西周)
3.五大过失:法官免除五等过失罪时的五种缺点:只有官员(老家属)
只反对(恩人)
仅在内部(相对)
仅限商品(贿赂)
只是为了来(交朋友),从而为不该被原谅的人开脱,这应该作为开脱之罪处理。(西周)
4.泄露中文:泄露(中文)
5.十大罪状(北齐)
6.十恶(隋黄凯律)
二、旧五刑;新五刑(掴、棒、徒、流、死);清末过渡性刑罚(现行刑法规定:罚金、徒刑、流放、革职、死刑);现代刑罚(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成为惩罚的从犯)
三。刑法原则
1.区分过失与故意:唯过失与非过失(过失)(西周)
2.区分偶犯和惯犯:只有终而没有终(西周)
3.区分主犯和从犯:故意和无意(中文)
4.犯罪嫌疑仅轻(吕处罚)
5.朱利安:坐在边上(朱利安亲戚);坐成一排(互不相关)
6.赎买:也可以认为是惩罚,与罚款不同。
7.适度宽严相济
8.诉讼时效和法定时效
9.因地制宜:“刑轻于世”(因时制宜);《三国志·三典》(视地方而定):新国用刑轻典,国用刑中典,国用刑重典。
10.对所有年龄的残疾人犯罪减轻处罚
11.以事实定罪,以心意定罪(动机):汉武帝独尊儒术后,至唐前春秋判狱,特别强调当事人的动机。
12.考虑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
13.类比:鲁刑中的“上下比较罪”一直沿用到新刑法颁布。
14.自卫原则:最早可以推到西周。
15.反坐的诬告:至少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的秦。
16.加重累犯(累犯)
17.数罪并罚
18.自首减刑或免刑
19.请(请):有些人的罪行和某些案件的犯罪必须呈报皇帝裁决的原则,起源于西汉皇帝刘邦,一直到清朝。
20.议(八议):李周有“八君”,三国曹魏之法开始入法;八种贵族官僚罪可免死刑,一般罪可减刑;亲人,圣贤,勤客。焦点
21.先亲后藏(汉)和同居有罪后藏(唐及以后):后者范围更广,甚至包括歌和奴婢。他们共同的理论来源:孔子的父子相瞒思想。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重视伦理道德的特点。
22.五役罪:《晋律》首先将役制作为定罪量刑的规定。
23.区分公罪与私罪(唐律):前者是官员因公所为,可以从轻处罚,保证官员积极履行公务;后者是官员为私人事务或假公济私的行为,应受到严厉惩罚,以打击官员徇私枉法。
24.官方:用官方产品抵罚。它最早是由南朝陈律规定的,后来在唐律、宋律中有所体现,但在明清律中没有。因为徒刑多,所以也叫“以官为徒”,但也不仅仅如此。
25.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处理原则:唐律:凡犯同类罪的外国人,应依此习惯法;那些互相犯罪的人会受到法律的审判。体现了尊重外国习俗和法律,坚决维护主权的精神。原因在于唐的实力。)明朝:外人犯罪由法律审判。晚清:中英五口通商宪章首次夺取领事裁判权;大清新刑法第八条承认领事裁判权;1943真的废了。
26.同罪不同罚:在中国由来已久,从奴隶社会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甚至民主政权时期都有。
27.罪刑法定:最早由清朝刑法规定。
中国历代民事法律制度第四讲。
一、所有制(主要是土地所有制)
(1)奴隶制时期,土地归国王所有,不能买卖。
(2)封建时期,私人土地可以买卖,国家保留一部分官地。
(3)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在《民法》的物权编中有具体规定。
第二,合同
(1)西周奴隶制时期的买卖合同:质与代理;借款合同:付别
(二)封建社会(略)
(3)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略)
第三,婚姻制度在历史上变化不大。把握内容:六礼的内容和影响。这一部分教材第七到第十二部分印刷错误,应删除。未婚同姓者的内容和目的。目的:生下健康的后代;依恋远方,扩大这个家庭的力量;厚别,严格区分同宗,防止错乱。这一规定影响深远,直到清朝现行刑法才予以禁止。“七去”和“三不去”的具体内容。
四、家庭制度:父权制、夫权制五、继承制:长子继承制(始于周成王西部)与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的古代婚姻家庭制度有关。
第五讲中国历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一)奴隶制社会的传说比较重。西周的内容比较确定,有大司寇,小司寇,判官。
(2)封建社会战国时期:秦廷尉;齐大力;楚国的礼遇。
北齐以前从秦到南北朝:基本上挺魏。
北齐改为大理寺。隋唐宋时期主要是三法司,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审查,御史台负责监督。元朝比较特殊。明清时期,大理寺负责审查,刑部负责审理,都察院负责监督。
(3)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的主要类型:清末中央刑部改为法制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负责审理。地方省设立高等法院,县设立地方法院,县设立初级法院。审级制度是四级三审。相应地,建立了四级检察机关,即总检察长办公室、高级检察官办公室、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和初级检察官办公室。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的设置与清末相同。北洋政府实行审诉制,各级检察院设在审判厅。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机关在中心设置最高法院,在各省设置高等法院,在县市设置地方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是复杂的。
注意隋唐与明清三法司的区别;从亭卫到大理寺的变迁;清末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变迁。
第六讲是关于中国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第二,诉讼制度
(一)奴隶社会注重掌握五种听力。
(2)封建社会的焦点:秦代的宫廷报告和民间报告。汉代秋冬行刑,春秋监牢。邓文鼓制度建立于西晋。北魏开始实行死刑申报制度。明清时期建立了三部联考、九部轮考、热考、秋考、庭考、厂卫等制度。
(3)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以领事裁判权和混合法院为主。
另外,掌握马锡五的审判方法。
中国古代主要立法思想概述
一、夏商时期
1,神权政治法律观的“天乞”与“天惩”
二、西周
1,“以德配天”论(神无亲戚,德为辅)
2.“知明慎罚”的法律命题。
第三,秦朝
1,法从君出,君任意。
2、依据法律,严惩不贷。
3.统一法令,注重法制宣传。
第三,汉朝
1,“安息于民”、“宽刑”的指导思想。
2.“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
第四,隋初的立法思想
1,道德优先,德刑结合的正统法律思想。(轻而不重,化死为活。)
2.严格执法,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也是隋初王公大臣的法律思想之一。
动词 (verb的缩写)唐朝
1,“德刑并举”的指导思想
“德为政教之本,刑为政教之用。”
2.立法需要宽泛、简单、稳定、统一的理念。
3.严格守法和执法的思想。
第六,宋朝
1,严惩“小偷”的法律指导思想。主张用重法和酷刑严厉镇压“盗贼”犯罪。“毛、唐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
2,强弱,集权。
七。元朝
1,指唐宋制度,附属于中华法。
2.遵循这个国家的习惯法。
八。明朝
1,朱元璋重典治乱的思想。
2.“重典治官”、“重典治民”的思想。
3.礼法结合的指导思想。
九、清朝
1,清初“详译明律,参国体”的立法思想。
2.“去汉朝镀金”的立法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