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依宪治国”

依法治国的本质是依宪治国。

1982现行宪法颁布至今已有20多年。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是无止境的,宪法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使宪法的制定和完善成为实现政治文明的保障。同时也要冷静地看到,依宪治国并不尽如人意。如果不能依宪治国,宪法只会是一纸空文。

依宪治国,首先要使全党全国人民增强依宪治国的意识。依宪治国取决于党和人民的实践,实践活动受意识和观念的影响和引导。要使全党全国人民增强依宪治国意识,关键是要真正树立宪法至上的思想,进一步树立宪法的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核心原则是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它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民主地、科学地规定了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基本制度,是中国民主政治生活的总纲。如果依宪治国不能成为全党全民的意识,或者这种意识不能深入人心,依宪治国、政治文明就难以实现。

依宪治国必须加强各级人大的建设。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由于历史和体制原因,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和职能与宪法规定的内容还有一定差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变革和利益多元化的情况下,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国家权力机关,又是人民的代言人,民主协调国家与由个人组成的人民之间的关系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职能。因此,加强各级人大的建设是未来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依宪治国应当更加重视公民依宪享有的民主权利。公民民主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是宪法的主要内容和价值取向之一,也是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宪法第二章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所包含的民主权利的精神和内容在现实生活中基本得到了实现,这说明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不足,尤其是公民对国情和政务的知情权往往被忽视。知情权是公民民主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先决条件之一。只有当公民能够充分和真实地了解国家正在发生的事情和政府的行为时,他们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表达意见、提出建议和行使民主权利。要让公民依据宪法享有知情权,关键在于国情和政务的透明。正因为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一直是政府工作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成为民众对政府信任的增长点。

依宪治国,必须完善对国家机关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宪法对国家权力运行的要求。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应当受到制约和监督。目前,一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反纪律和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有严重的腐败现象。根本原因之一是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它不仅给社会的正常生活带来灾难,也为人民所痛恨。对国家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必须坚持人大对人民负责,按照宪法规定受人民制约和监督。政府、司法和其他国家机关各司其职,对NPC负责,并受NPC的制约和监督。要克服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流于形式,同时要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即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这是依宪治国,实现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文/刘洋)

修宪与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部分宪法的建议,并决定将其提交十届NPC常委会审议。这是我们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举措。

在宪政实践中,制定宪法和修改宪法是同等重要的活动。宪法修改,又称“修宪”,是指由于政治、经济、社会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宪法本身的规定存在缺陷,致使宪法的内容不符合社会现实时,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对宪法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变更、删除、调整、补充、公布和实施的活动。纵观世界宪法史,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宪法修改的程序。这说明绝大多数的宪法制定者已经意识到了修宪的必要性和恒定性。很多人认为欧美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是稳定的,不会像发展中国家那样经常变化。其实并不是。美国于1787年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并于1791年制定了被称为《权利法案》的10宪法修正案。到目前为止,美国共有27部宪法修正案,是正文的三倍多。修宪的过程也是美国宪法不断完善的过程。法国现行宪法制定于1958年,又称《第五共和国宪法》或《戴高乐宪法》。本章程实施期间,分别于6月1960、6月1962、10月165438、2月1963、6月1974、6月10举行。

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关系,是修宪活动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宪法的稳定性是指宪法基本内容和原则的稳定性。宪法的稳定是以国家政权的稳定为基础的。宪法的稳定性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基本精神、根本原则和领土范围,不得成为修宪的对象。二是修宪时间和频率的稳定性。有的国家宪法规定在颁布、实施或者修改后若干年内不得修改,有的明确规定定期修改宪法,有的根据国家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定期修改宪法。宪法权威有两个基本内涵。一是指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的根本活动准则,是一切立法的依据;第二,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任何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将失去法律效力。任何违宪的行为,哪怕是国家元首,都是无效的,都会受到专门机关的调查甚至审判。

修宪是维护宪法稳定性和权威性的一种治国方法。宪法权威是宪政的基础和灵魂,是依法治国的精髓,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宪法的稳定性是宪法权威的基础。如果改变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和原则,宪法的权威将受到致命损害,甚至无从谈起。如果宪法修改过于频繁或者脱离法定程序,也会伤害宪法的权威。但是,不能片面理解宪法的稳定性,尤其不能把宪法的稳定性理解为宪法的固定性,认为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就意味着宪法应该保持不变。如果这样,就会使宪法脱离社会发展实际,造成宪法规定与社会发展现实的冲突。相反,它将使宪法无法充分发挥其保护和调节经济基础和社会发展成果的功能,从而失去其权威。在国家权力的性质和宪法权力的本源没有改变的条件下,保持宪法稳定性和权威性的一致性,解决宪法稳定性和权威性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是适应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的发展,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作出相应的修改。

修宪一般有两种方式,即全面修宪和部分修宪。全面修宪是指在不改变国家宪法精神的前提下,对宪法从头到尾或大部分内容(包括结构)进行修改并重新颁布。自1954年中国制定第一部宪法以来,1975、1978、1982三部宪法都是对前一部宪法的整体修改。宪法部分修改是指以决议或者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更或者补充。例如,9月1980,10,中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决定取消1978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关于公民“有发表意见、发表意见、辩论和写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自1982宪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分别于1988、1993、1999三次修改现行宪法,通过17修正案将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其中,1993宪法修正案第三条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写入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第四条规定在宪法序言第十段末尾增加“我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第五条规定,将宪法第七条中的“国有经济”改为“国有经济”;第六条规定,将宪法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修改为“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宪法第十五条中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宪法修正案第十二条规定,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应当写入“邓小平理论”;第十三条规定,在宪法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第一款。三次修改及时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成果,丰富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制度和根本原则的内涵,实现了宪法稳定性和权威性的统一,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奠定了根本法律基础。

以党的十六大为标志,中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新的建设实践需要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正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所指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实践证明,现行宪法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好宪法,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保障了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应当保持稳定。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将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有利于宪法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文/赵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