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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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P21,2020版+07/2019版+06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的工厂和仓库;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定保护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举办影视拍摄和大型群众性活动。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拆除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