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制度史

法律体系是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历史传统,基于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的共性而对法律进行的一种分类。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1)在罗马的鼎盛时期,罗马统治者通过武力扩张领土,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因罗马法的发展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部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了个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国家编纂的法典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学说不再适用,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合并。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与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的权威性补充法律。罗马法经过改革和发展,成为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点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许多西欧国家建立和巩固了资本主义制度,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和国家间的交往而进一步发展。首先,在法国,在资产阶级革命的推动下,在古典自然法和理性主义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创造了制定完整的成文法体系的模式。《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国家建立自己法律体系的典范,标志着现代意义上的大陆法系模式的确立。随后,德国在继承罗马法和研究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发展到垄断经济时代的典型代表。

(5)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民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又由于它易于以严格的成文法形式传播,所以在19世纪和20世纪以后,民法体系横跨欧洲,传播到世界各地。

20世纪,自从日本法学家穗提出“法律制度”这一术语以来,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正如索塞尔-霍尔所说,分为印欧法系、闪米特法系和蒙古法系,以及未开化的民族法系;或者如阿尔曼荣、诺尔德和沃霍尔所主张的,世界上有七大法系:法国法系、日耳曼法系、斯堪的纳维亚法系、英国法系、俄罗斯法系、伊斯兰法系和印度法系。

这个问题看似越来越复杂,但俗话说,道理越来越清晰。至少在一点上,中西方学者取得了大体的一致。即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欧洲大陆、拉丁美洲和部分亚洲国家都被纳入大陆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