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立法史

劳动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劳动法的立法依据。宪法中作为劳动法基础的原则和规定,如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关于民事主体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既是劳动法的立法基础,也是调整劳动法关系的法律规范。

2.劳动法1994 7月5日经金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6月1995+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劳动法这一法律部门中的基本法,是劳动法最主要、最基本的体现。

3.其他法律还有晋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专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晋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规定了许多关于企业职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权利义务的内容。

4.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

5.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6.规章包括国务院的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部门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劳动文件,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劳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7.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如何正确适用劳动法律和规范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第三十三条和金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法的司法解释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对晋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是晋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法规的解释也是劳动法渊源的组成部分。

8.中国政府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采用的国际劳工公约,必须得到成员国的批准,才能在成员国实施并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我国政府批准的所有国际劳工公约在我国都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我国劳动法的组成部分,因此也是我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之一。比如1987年9月,中国批准了1983《职业康复和就业(残疾人)公约》(即1983年6月20日国际劳工组织第69届会议通过的《159号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