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的历史影响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最重要的学派。他们以在法律领域和法学上的杰出贡献而闻名,提出了一套韩非子的理论和方法,为后来中央集权的秦朝制定各项政策提供了相当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汉继承了秦朝的中央集权制和法制,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主体。
法家对法理学作出了巨大贡献,对法的起源、本质和功能以及法与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权力、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人口、人性的关系等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
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申不害、韩非子、李斯。
中国是战国时期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重要学派。其思想先驱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的子产。实际创始人有李悝(约公元前455 ~ 395年)、商鞅、沈导、沈步海等。战国末期,韩非子是法家的集大成者,他建立了完整的法治理论和朴素唯物主义的哲学体系。
法家思想与中国封建土地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有关,是地主阶级取代奴隶主贵族统治的理论表现。在奴隶社会,“礼”是奴隶主贵族统治的政治制度和道德规范。春秋以来,《周礼》原力逐渐丧失,法家旧律令体系衰落。为了适应封建土地关系发展的需要,奴隶主贵族中出现了一批改革家。比如齐国的管仲,晋国的郭燕,郑国的子产等。他们颁布法律和刑罚,改革田赋制度,推动封建化进程,成为战国时期法家思想的先驱。管仲和子产不仅强调法制,而且重视道德教育。在哲学上,他们表达了一些唯物主义的观点,管仲及其后继者提出了“天不变,地不易”的观点。
战国初期,各诸侯国纷纷建立封建。为了适应在经济、政治和思想领域全面改革奴隶制的需要,出现了地主阶级法家学派。该派思想家在理论上各有特色,也有自己的策略,但都主张“依法治国”。在稷下学宫讲学的齐国法家继承和发展了管仲的思想,学习黄老之学,主张法礼并重。形成了相对温和的法治理论。《管子》中的法家著作和帛书《法经》、《十六经》、《称重》、《道元》是他们的代表作。而秦晋法家主张重刑,反对礼义说教,重法、术、势,重赏农、战,使强兵富强天下。他们是法家。
法家在的创始人之一被任命为相,他主张“用一切资源教”,主张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调整粮租,创制“平”法,兼顾农民和市民的利益。他还收集了当时各国的刑法,编纂了6部法律典籍;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武装法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起初与同时代的法家吴在魏国进行军事改革,后在楚国进行政治改革,以“判明法度,损不急之官”,“使封”。承认土地私有,奖励农战。勤耕织布,多出钱的,可以改变原来的身份。有军功的可以授予一个称号;实行县制;他主张严惩以杜绝犯罪。但是,他拒绝道德教育,轻视知识和文化的作用。他用发展的观点看待历史,提出了“反古者必反,而循礼者不足”和“天下不共治,则国不合法。”
商鞅重“法”,申不害重“术”。“施术者,凭职授官,从名负责,操杀柄,教能官,亦由师持”(《韩非子·丁法》)。为了防止大臣们操纵权力,玩弄法的柄,申不害建议最高统治者必须使用术,君主要“独观”。故能为天下之主,君主“以方寸之机治天下,故天下由一正字定,天下由一字无敌。”君主的个人言论和观点可以决定国家的兴衰,这就表现出了专制的思想。
沈导是法家学派,强调“势”之治,主张君主可以“秉法之势”,“无为而治”。他从“弃知灭己”的观点出发,提出“大君法家要守法,然后事必被法破”。他以法律为最高准则,主张“官不计较亲疏,法不离情,上下无分,法为唯一处。所谓“贤者不足以服众,位者足以胜贤”,但他认为国家的存亡并不完全由君主的权力决定。”亡国之君,非一人之罪,治国之君,非一人之力。”他承认“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并提出“遵守法律会导致衰落。"
战国末期,秦晋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韩非将“法”、“术”、“势”合而为一,并吸收道家思想,使法治理论系统化。他主张加强君主集权,切断私人势力,“以法施教”,严明赏罚,重赏农事。在历史观上,他提出“修古不可期,不可违。”历史的发展分为古代、中世纪、近代和当代。在哲学上,老子从唯物主义的角度对“道”的理论进行改造,指出“道为万物之性,万物有据,理为万物之文”。认为道是万物发展的一般规律,理是个别事物的特殊规律。强调人必须遵循客观规律进行活动。“指称”作为判断知识真假的方法,对中国古代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家的法治理论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封建改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甚至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专制的封建国家,成为秦朝的统治思想。西汉以后,独立的法家逐渐消失,其法治思想被吸收到儒家体系中,成为维护地主阶级专政的有力工具。但先秦法家对后来的一些唯物主义者和进步思想家还是有一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