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学生伤害事故?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三条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多方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应当共同承担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机制,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学校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做好辖区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学校维护学校周边环境的安全,配合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责任,应当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学生。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相应的方法和措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

第七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八条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及时交流和反馈学生生理、心理、情绪等方面的情况,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加强日常安全教育和保护。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其他具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照顾,并将委托情况告知学校,并与被委托的监护人、学生和学校保持联系。

第九条鼓励学校投保学校责任保险和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险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鼓励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学生人身安全需求的保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