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违反保密纪律如何处罚?

中国* * *党历届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中国* * *党章程》,对党员保守秘密问题有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修订通过的党章第三条规定了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第四条规定,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的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党章第六条规定,入党时,必须向党旗宣誓:“...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的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可见,在党员中产生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一种基本的责任,是必须无条件履行的义务,是对党组织的庄严承诺。任何人忘记这一义务,违背这一承诺,给党和国家造成损失,都将受到党的纪律的惩罚。

我国《生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章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丢失秘密文件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处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保密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泄密和泄密事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的保密纪律和违反保密纪律的纪律规定,对警示党员增强保密意识,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