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议会制度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构。政府来自议会,并对议会负责。英国议会是两院制的,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上议院又称贵族院,主要由皇室后裔、世袭贵族、新任命的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有些是世袭贵族。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议长也是首席大法官。与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保留了历史遗留下来的司法权。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它还可以要求将其不同意的立法推迟一年。下议院也叫下议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下院的主要职能和权力是立法、监督财政和政府。英国分为几个选民人数基本相同的选区(选区的划分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决定),每个选区选举一名下议院议员。大多数选区议员是某个政党的成员,但没有政党背景的人也可以参加选举。通常情况下,英国下议院总会有一个占绝对多数的政党,其领袖由国王任命为首相。下议院第二大党领袖成为反对党领袖。“议会”,英国议会,来自法国议会,意为“讨论”。从形式上讲,英国议会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会议。早期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英国社会,有着悠久的民主法制传统。如果追根溯源,就会发现现代英国议会起源于早期郡法院集中地方代表的做法。后来有一次Witan的会议。这种witenagemot本来就是一个国王的顾问团,并没有具体的组织。人选也要看国王的意愿。但在一定程度上,这种贤人议会开始萌发了英国各阶层民众参与和讨论国家事务的传统。11世纪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英国建立了以服兵役为交换条件的土地分封制,包括地方政府事务的司法制度。政治制度上,诺曼国王们在继承盎格鲁-撒克逊习俗的基础上,将诺曼底传统的治国方式移植到英格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御前会议”。这个指挥会议不同于盎格鲁-撒克逊的witenagemot。这群人一部分是大地主,一部分是国王专门请来的谋士。指挥会议最初执行国王的一般任务,其任务后来分成几个部门。亨利一世统治时期(1100 ~ 1135),御前会议有相对固定的功能。少数主教、法院官员、王室仆人和男爵组成一些相对固定的小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协助国王管理地方政府,处理重大案件,接受郡法院和百家院的上诉。后来,亨利二世任命他们中的五人在固定的地方组成法庭,在国王的指导下审理各地的重要案件,逐渐演变为“王座法庭”,即由各市州代表、国王及其指挥人员组成的大会议。此后,威斯敏斯特的这个大议会逐渐变成了国家立法机构。这实际上成了现代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1215 6月15日,安茹王朝的约翰国王与25名贵族代表举行会谈,签署了著名的《大宪章》。大宪章中有两个最著名的条款。第一条是:国王必须宣誓“对任何人公平,不剥夺他人权利”;另一条是:“任何自由人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流放或受到其他伤害,除非由平等的贵族依法审判或由自己的法律审判”。这两条说明臣民的权利是独立的,不是国王赋予的,所以国王不能剥夺。《大宪章》虽然只是在形式上陈述了英格兰当时存在的经济、法律和行政惯例,但实质上却为后世的民主政治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征税权、参与和监督国家事务的权利,以及后来逐渐形成的公民自由和公民权利的观念。最重要的是,《大宪章》的签署确立了“国王在议会”和“国王在法律之下”的原则,即英国国王的权力不是至高无上的,只能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使。事实上,这也开创了宪政作为“政治制约”的先河。1258年,约翰的儿子亨利三世再次被迫接受“贵族请愿书”——承认议会独立于国王并定期开会的合法存在的《牛津条约》。1265年,贵族蒙特福特赢得了内战。他召集了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除了贵族和主教,他还邀请骑士和公民代表,从而形成了英国的等级议会制度。1295年,英格兰爱德华一世召集“模范议会”筹集战争经费,并使之成为例行公事。由于贵族和市民的利益和诉求不同,从1343开始,议会逐渐分为上下两院,即上议院和下议院。1327年,议会通过《废王书》,全体议员一致同意废黜爱德华二世,让其长子为王,从而开创了议会弹劾国王的先河。1558年底,都铎王朝伊丽莎白一世登基。在她统治英国的44年中,她没有滥用自己的权力和威望。她一生节俭,不轻易争斗。当王权和议会发生冲突时,她总是根据情况做出必要的让步。在她的一生中,王权的扩张始终在议会的容忍范围之内。1625,查理一世登基。他继位后,英国与西班牙、法国的宗教战争使国库空虚,财政状况紧张。为了维持战争,查理一世想到的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增税。然而,自《大宪章》签署以来,征收新税的权力一直属于议会。如果国王想征收新税,他必须得到议会的批准。议会向国王提交了一份“权利请愿书”,规定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收新税。查理一世曲解了文本的意思,在没有告知议会的情况下征收新税。于是议会号召人民停止向国王纳税。作为回应,国王强行解散了议会。直到1640年,英国都没有议会。这一时期被称为“无议会时期”。查理一世在“无议会”时期强行征收各种名目的税收,引起民众的强烈不满。另外,因为宗教问题而反叛国王的苏格兰,迫使查理一世在65438年6月+0640年+065438年+10月重新召集议会。这个议会断断续续地持续到6月1653,史称“长议会”。议会开始时,向国王提交了一份“大抗议书”,重申了议会的要求。国王立即带领部下逮捕反对者,但遭到强烈反击。查理一世被迫离开伦敦,并于1642年8月22日向议会宣战,开启了内战。在内战中获得巨大威望的克伦威尔,在共和国建立后逐渐成为军事独裁者,这是议会所不能容忍的。克伦威尔死后,议会和王室的支持者联手推动斯图亚特王朝复辟。但是查理二世和詹姆斯二世都想要更多的权力。于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议会在1689年通过了民权法案。该法案体现了国王权力由议会遏制的宗旨,明确了“议会至上”的原则,将国王权力移交给议会。再者,他们使内阁对议会负责,即国王必须将其提交给赢得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才能组阁。如果议会不信任它,内阁不得不辞职或解散议会。但如果新选出的议会仍不信任内阁,内阁必须辞职。于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通过这场不流血的革命正式确立。这是人类宪政民主史上的一个关键转折点。1688年“光荣革命”后在英国建立的议会权力超越了君主立宪制和君主两党制,不仅对英国未来的历史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对许多欧美国家的政治产生了重要影响。英国的政治制度和由此萌发的政治思想沉重打击了欧洲的君主专制制度,但给了一些民主进步的思想家很大的鼓舞,如18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和伏尔泰。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法国大革命的一针催化剂。同时也对中国在亚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中国的改革派在为改革而奋斗的时候,往往会引用英国的民主政治制度作为范本。但“光荣革命”后,国王仍然控制着行政权,议会成为完全的主人尚需时日。1690年3月至4月,英国议会财政法案将“国王靠自己生活”改为“国王靠议会生活”;1694三年法案限制了国王召集和解散议会的任意性。1701年颁布的王位继承法,旨在通过规定王位继承问题,实现资产阶级对王权的控制。同时规定国王无权干涉立法和司法,无权赦免议会的弹劾案,意味着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即司法独立。1714年,乔治一世登基。因为不懂英语,他逐渐不再参加内阁会议,内阁中有一名部长负责主持内阁会议。1721年,下议院多数党领袖、首席部长兼财政部长沃波尔取代国王成为内阁首脑。沃波尔内阁是英国第一个正式内阁。1742年,沃波尔因失去议会支持而辞职,开创了内阁在无法得到议会信任时辞职的先例。1784年,小彼得首相遭到议会下院反对,要求国王解散下院,提前举行大选,获胜后继续任职。他的做法也成了套路。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改革,1832年的议会改革后,议会不仅成为实际上的最高立法机关,而且获得了决定内阁人选、监督内阁行政、决定内阁去留和干预司法工作的权力。国王行政权被剥夺,成为“统而不治”的“虚君”,议会制正式宣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