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与国际惯例?

工程招投标在我国的历史并不长,只是近几年才开始广泛应用于工程承包。我国实行招投标以来,在政府部门、业主、施工企业和学者之间一直存在争议。即:中国的工程招投标工作是否应该与国际接轨?问题的实质在于中国是否应该采用国际工程招标中流行的低价中标制。

支持者认为,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低价中标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然而,如何通过低价中标来保证工程质量,在目前项目投资者多为国家的前提下,提议者似乎找不到有效的方法。

反对者在工程质量上大做文章,认为采取低价中标的制度,必然导致施工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最终导致工程质量无法保证,或者造成大量“钓鱼工程”,投标人先以低价取得工程承包权,然后在施工过程中与业主讨价还价,最终结算价格远远超过合同价格。此外,反对者还认为,低价中标会进一步恶化建筑企业的生存环境,使一些国有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作者从事电力行业投标工作10年,以个人实际工作经验和对国际工程投标的理解,深有体会。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不适合采用国际通行的低价中标法进行工程招标。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中国独特的投资主体结构

竞价是不折不扣的市场行为,竞价的初衷是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作为出资方,投资者希望有一种有效的方法来确定合理的项目成本。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者一般没有工程经验,一来通过谈判的方式难以有效降低价格,二来成本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借鉴物品拍卖产生了项目招标。从世界银行的“Fidyk合同模式”可以看出,招投标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把投资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假设在一个市场中,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那么很快就没有人愿意投资了,最终导致市场的萎缩。在完全的市场经济中,投资者往往是私人投资者,即使是像世界银行这样的投资者,也基本上是由各个国家的财团组成的。这些分散的投资者最关心的是收益,高风险的投资会让他们望而却步。在这种情况下,保护投资者意味着保护市场,世界各国政府都非常决心保护投资者。

另一方面,在中国,大规模基本建设的投资者大多是国家或国家完全控股的大型企业。这类投资者很少或根本没有降低成本的冲动。所以在我国,招投标从来都不是自发行为,而是政府的强制行为。从1979,根据世界银行贷款的要求,到目前实施的《招标投标法》,都体现了我国工程招标的强制性。毫不夸张地说,如果没有国家的强制措施,中国的招投标市场将会消失。在自发需求的情况下,投资者的目的足够明确:实现经济最优化,即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投入最少。为了确保这一点,自由市场最终将迫使招标方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另一方面,强制执行,规则制定者的初衷当然是好的,但实施者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再完善的规则制定,在执行过程中总会有一些漏洞可钻。

另外,我国的工程建设投资主体基本都是原计划经济时代的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改制后的企业仍有这种性质)。实行工程招投标后,自然要求这些主管部门放弃原有的一些管理职能,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封建传统的国家。这些行业主管部门的原下属建筑企业,都不愿意失去原有的“保护”。他们凭借与主管部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想尽办法影响投资部门,使招标工作在具体实施中偏向自己。但主管部门往往出于感情,会找出各种理由保护自己行业的施工企业。当然,在这样的环境下制定的招标规则是不可能建立在低价中标的基础上的。

二、未能建立权威的技术监督机制

低价中标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正确评估投标方案,国内招标在这方面做得还不够。在选择技术标时,往往是走过场或根据自己的印象打分,而未能对施工单位的方案设计进行全面认真的评价。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现行的专家库系统设计不合理。专家评标小组成员(包括投资者代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从一个方面保证了评标的公正性。但类别划分不清或不够细化,专家对自己专业以外的问题不了解,无法对施工设计做出合理或不合理的评价。比如,完全有可能所有变电站的电气安装工程在评标时都是电气专业以外的专家。电力工程虽有其互通性,但要土木工程师对电气技术方案做出中肯的评价,实在是勉为其难。专家的专业知识在评标中毫无用处。当专家不能凭经验和常识判断一个技术方案的好坏时,作为评标小组的一员,必须给出结论。它迫使专家只能在技术标书的包装和布局上挑毛病,这是中国目前招标制度的一大弊端。

此外,评标小组中的专家大多不是投资方代表,也不是投资方聘请的。我们很难想象,在没有约束力的条件下,他们会真正对投资者负责。这种责任感的强弱往往关系到我们能否在利益问题上争论不休。相反,我们的专家大多随大流,不清楚模棱两可的问题,害怕激烈的争论,对技术标的评估结果有些漠不关心。为什么?因为他们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选出来的方案再好也拿不到什么奖,方案再差(只要不出大事故)也不会伤害他们的利益,甚至对他们的声誉影响不大。

另一方面,投资者在国际招标中严重依赖技术专家。如何找到有资质有能力的专家组,投资人不需要花费太多精力,市场上有足够多的招投标咨询公司可供选择。这些咨询公司完全独立于投资者,他们受雇于投资者并对投资者负责。但是,在信息完全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者如何有效控制咨询公司?市场规则起着关键作用,不能让投资者满意的咨询公司很快就会被市场淘汰。有资质的咨询公司储备了大量的各类专业人才,以满足不同类型工程建设的需要。这些专家不仅有很好的知识储备,而且有丰富的现场经验,基本能识别施工单位的造假行为。

投资人当然希望工程造价尽可能低,但要保证工程质量,就必须保证相应的投入。这是一个悖论,投资者只能在这个悖论中追求平衡,片面强调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只会适得其反。

在国际上,技术专家对施工设计的评价是非常重要的,是评标的重要指标。所以投资方对专家组对技术方案理解深度的要求,绝非国内可比。比如世界银行在中国最早的投资项目之一的鲁布革水电站项目,日方报价比中方报价低60%左右。如果放在中国,那就成废标了。结果,经过专家组论证,认为施工技术确实先进,完全可行,最终确定日方中标。鲁布革水电站项目也因此成为中国工程招标史上的里程碑。

第三,招标人的倾向性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2000年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评标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方法,但真正采用前一种方法的极为少见。究其原因,无非是前者过于客观,导致招标人难以控制招标结果,而后者的得分超过三分之一,招标人的操作空间就大得多。目前,投标者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况并不少见。有的投标人不符合规定,专家组成员都是自己任命的;还有的在招标文件中列出一些明显有利于个别单位的条款;在其他情况下,投资方的专家在评标时明确表示支持某投标单位。

招标方的倾向性来源于以下三个原因:一是牺牲价格保证质量。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招标人不愿意承担任何质量风险,导致项目性价比失真。我国对工程质量采取终身负责制,但对工程造价的相应限制并不严格。“花钱保质量”是建筑行业最流行的口号,看似合理,实则是极大的浪费,也为工程建设中的“权力寻租”大开方便之门。花了多少钱不用负责,钱又不是自己的,投资人自然不会心疼;其次,招标人考虑行业内的施工企业。如前所述,在工业部门为投资方的情况下,其下属建筑企业凭借其多年来与主管部门的良好关系,必然会对招标方的决策产生一定的影响。也许这不是招标人的初衷,但在实践中确实难以避免;最后是“权力寻租”。评价标准越客观,寻租活动越难以开展。如果仅以“最低投标价”作为评标标准,投资者对招标结果的控制能力将大大降低,这意味着中标将完全由市场决定。投资人手中的权力会被大大削弱,“权钱交易”的成本会大大增加。所以近年来,虽然国家多次要求投资人谈具体的招投标工作,但这是投资人不愿意交出权利的原因。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工程招投标无法与国际接轨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投资结构不合理。事实上,私有化在20世纪20年代已经成为全球趋势,一些经济学家认为不适合私有化的部门和行业也被卷入其中。比如电信,国铁等。至于电力和能源工业,有些国家如美国自始至终都没有国家垄断。在国家垄断的行业,不存在完全的市场竞争,因为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言人,必然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干预市场,其行为的正当性毋庸置疑。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经济领域的大部分市场已经达到或接近自由竞争的状态,但在一些所谓的重点行业,如电信、电力、铁路等,自由竞争还远未开始。

中国加入WTO后,对市场开放程度的要求越来越高,工程招投标如何与国际市场接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显然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所有的问题,比如改变投资产业结构。就目前的工程招投标而言,还有很多可以改进的地方:一是加强立法,根据近年来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比如详细规定投资者不得有任何偏袒行为,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加分。二是大力发展招标咨询机构,必须保证其中立性。严禁投资者以任何方式入股或设立招标咨询机构。三是进一步细分招投标市场,规模不同,施工企业不同。尽量减少邀请招标或议标等招标方式,防止“内幕操作”,提高公开招标比例。总的来说,要推动我国工程招投标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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