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历史建筑的复合材料
(一)在城市发展史和建筑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历史建筑,即一定历史时期建筑技术或艺术的最高成就,或某种建筑艺术风格的代表作品。
②具有强烈个性特征的历史建筑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城市的标志性建筑(或建筑)。
③著名建筑师设计的、在建筑史上有一定地位的优秀建筑。
(4)一些艺术价值高、造型优美、对丰富城市建筑面貌有积极意义的外来艺术形式。
⑤代表城市发展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民居建筑,通常保留着较为完整的典型街区。
⑥与城市历史上某一重大事件或某一社会现象有关的纪念性建筑,如唐山新建城区1976地震中受损的建筑遗迹,上海范关龙新建小区1949前贫民窟中的窝棚建筑。
⑦一些与城市文化传统相关的街区也是重点保护对象,如北京的琉璃厂文化街、大栅栏商业街等。一些造型独特、地方色彩浓厚的街区也可以列为保护对象,如江南水乡民居、四川民居、山西晋中民居、晋南民居等。
二、保护的原则和方法:
(一)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保持原状,不得损毁、改建、增建或者拆除。维修保养应体现“修旧如旧”的原则。一般可以作为博物馆,存放处或者参观的地方。
(2)对于已经损坏的、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建筑,应当在有科学依据和充分的历史文献研究的条件下进行修缮。修理方法有两种:部分修理和全部修理。
(3)当原址对古建筑保护十分不利或国家重点工程必须占用古建筑原址时,可对历史建筑进行搬迁和恢复。如山西省永吉县永乐宫位于三门峡水库淹没区,于1959迁至山西省芮城县新址进行修复。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这个地带通常要根据文物的历史价值、艺术特色和设计初衷来界定。一般而言,当局会指定一至三个环境管制区。是否允许在此区域内建设,应经有关部门同意,并报规划部门审批。一切建设活动不得破坏文物的环境风貌。
⑤纳入保护范围的典型历史街区应尽可能位于重要古建筑和纪念性建筑附近,以保护整个文物环境。
⑥充分保护的古城应根据其历史文化价值划分为若干区段,采取不同的保护政策。比如划定能够反映某一历史时期城市生活方式和建筑特色的建筑和街区,保持其外观并允许内部改造;圈定明显反映城市新旧建筑文化融合的地段,以展示新旧建筑文化的交替;划定与古城风貌不协调或允许更新改造的区域,确定该区域的改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