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26听力笔记:骗局:美国商业欺诈简史
有一个著名的骗局叫做“避雷针销售”,就是利用了这个“合法持有者”的法律漏洞。这个骗局是这样的:每到夏季雷雨季节,一群避雷针推销员就去各个村庄向村民宣传雷电引发火灾的巨大风险。一旦你表现出一丝惊慌,他们会马上告诉你,他们愿意以很大的折扣为你家安装避雷针,因为公司刚刚开始这方面的业务,你家位置特别好,是推广和展示产品的好地标建筑。而且不用先交钱,等安装验收完成后满意了再交钱。
听起来完全没问题吗?接下来,坑来了。他们会跟你签销售合同,安装费很便宜,赊账卖给你;但是你根本不会注意到合同里有一个特别不起眼的附加条款,就是必须给避雷针买一份特别贵的保险。当你签了合同,装了避雷针,你也欠了很多债。避雷针公司立即将债务低价转让给第三方经纪公司,也就是所谓的“合法持有人”。你必须向“合法持有人”偿还债务,不能以合同欺诈为由取消交易。
内战中奸商的欺诈行为使各州重新认识到质量检验的重要性,并纷纷重启强制检验制度。那么,如何解决之前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呢?为了解决检查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问题,伊利诺伊州成立了检查员指导学校,培养合格的检查员,规范检查流程。同时聘请技术专家,利用最新的化学知识对产品的成分和纯度进行检测。
这些措施大大提高了检验的可靠性和可信度,强制检验制度迅速普及,广泛应用于化肥、农药、乳制品、酒类等商品。尤其是1906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纯净食品和药品法案》,制定了国家质检标准,进一步收紧了监管规定。1916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粮食标准法案》,规定粮食检验员必须通过考试,持证上岗,考试不合格将被吊销执照。笔者认为,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意味着美国现代行政管理体系开始建立。
西尔斯公司说。其实被发诈骗令并不委屈。当时西尔斯的营销策略和那些欺诈公司没有太大区别。它的电子邮件广告充满了虚假营销和诱导购买,例如通过买东西赢得大奖。或许,在当时的竞争条件下,如果西尔斯不采用这种极度夸张的宣传方式,他无法吸引消费者的眼球,他也活不下去。
幸运的是,西尔斯收到诈骗命令后,态度很好,很快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立即整改,所以邮局撤回了诈骗命令。自此,西尔斯再也不敢想虚假营销,而是想方设法通过优化优质低价的供应链来吸引回头客。西尔斯还率先推出“无理由退货”政策,让消费者放心购买。就这样,西尔斯从一个被邮局判了死刑的“骗子公司”发展成为20世纪美国最大的零售公司之一。
提到投资诈骗,你可能马上会想到一个词,庞氏骗局。是的,这个著名的骗局发生在1920的美国。庞氏骗局不是一个商人庞氏发明的。他就是那个让这个古老的计划成为20世纪最大的计划的人,所以他得到了命名权。庞氏骗局的固定套路是定期向投资者支付高额利息,吸引越来越多的人投资。其实就是用后一组的钱来支付前一组的利息。
两种形式的投资欺诈正等着你。
一种叫“哄抬价格,逢高卖出”,也是一种古老的投资欺诈形式。比如著名的17世纪的荷兰郁金香泡沫,当郁金香刚传入荷兰时,当地的投机者囤积了一批郁金香球茎,然后炒作郁金香价格,诱骗不明真相的投资者接手,投机者高价卖出。这种投资诈骗几百年来反复上演。在股市中,庄家推高股价,然后逢高卖出,也是同样的操作手法。
书中作者讲述了一个发生在19世纪的巧妙骗局,是这种操作手法的变种,非常有趣。当时加州很多矿业企业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一旦发现新的富矿,股价就会飙升。所以每当工人发现富矿的线索,管理层就会紧急关闭矿山,防止消息泄露,然后低价大量买入公司股票,等待价格上涨。久而久之,投资者也发现了这个规律。一旦矿山关闭,就意味着可能发现富矿,于是迅速跟进,买入股票。
1872有个矿山企业,根本没找到什么富矿,还假封山。结果吸引了投资者的目光,股价一路走高。这家矿业企业的经理们趁机高价出售他们的股份。后来真相大白,公司股价暴跌,投资者损失惨重。此后,又发生了几起类似的投资诈骗案。加州政府这才下决心整顿上市矿业公司,要求其按照统一会计准则定期向股东披露信息,保护股东权益。
也是在1870年代,第三种形式的投资欺诈也出现了,那就是管理欺诈。当时,纽约几家人寿保险公司的管理层伪造保险单来掩盖日益恶化的财务状况,并给自己支付丰厚的薪水。这种造假在后来的上市公司中也很常见,比如2000年前后爆发的世通、美国安然财务造假案。1881在数家假寿险公司倒闭后,纽约州出台了对保险公司的严格监管制度。
笔者认为,加州对矿业公司的监管和纽约州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标志着美国政府开始建立对证券市场和金融业的监管机制。但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当时的金融监管还是相当宽松的,很难杜绝投资诈骗。很多人认为1929的金融崩盘根源于华尔街肆无忌惮的内幕交易和股市操纵。
所以1933罗斯福总统上台后,第一件事就是成立听证会,彻查华尔街。罗斯福总统签署了美国历史上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法案《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还推动建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就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罗斯福总统进一步建议,在“买方应谨慎”的旧原则上增加一条新的规则,叫做“卖方自负”。掌握了信息优势的金融卖家必须对自己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认为,“卖者自负”的原则标志着美国政治话语的转向。从那时到1970年代,人们不再相信自由放任的经济环境,而是呼吁更大的政府权力和更严格的监管政策,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
回顾了美国商业欺诈200年的历史。19世纪的美国政府是典型的小政府,对商业领域几乎没有监管。消费者只能自力更生,“谨防买家”。如果被骗了,只能自认倒霉。直到内战后期,美国国会为了打击供应军需品的奸商,才颁布了第一部反诈骗法案。
此后,美国政府相继出台了强制商品检验制度、反邮件欺诈制度和《纯净食品和药品法》等。,进一步规范了消费领域的商业行为。大萧条后,罗斯福总统大力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颁布了史上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法案,强调金融从业者必须“卖者有责”。
然而,这本书的最后一章题为“市场反击”。笔者认为,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新自由主义的兴起,政府为了刺激经济放松了监管。于是,大规模的诈骗又卷土重来,比如上面提到的世通、安然的诈骗,还有麦道夫骗局。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民众多次呼吁加强金融监管,但遭到强烈抵制。看来美国商业史上欺诈与反欺诈、监管与反监管的博弈还将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