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
答: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环境法体系的基础,是各种环境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立法依据。许多国家在宪法中将环境保护确定为国家职责和基本国策,将公民享有良好生活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而为环境保护奠定了宪法基础,赋予其最高法律效力。中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
(1)国家的环保责任。规定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中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树木。”这一规定为国家环境保护活动和环境立法奠定了宪法基础。
(2)公民的环境权利和义务。许多国家的宪法规定公民有生活在良好生活环境中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虽然我国宪法没有直接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和义务。然而,《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其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这一规定既是公民主张环境权的依据,也是防止滥用个人权利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基本环境义务规范。
(3)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和原则。中国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10条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合理利用土地。”此外,中国宪法还规定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