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抗日战争结束到新中国成立,中共有哪些关于土地问题的文件?
1,“五四指示”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五四指示,简称五四指示。决定将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土地,分给农民。五四指示揭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为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革命指明了方向。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清理减租和土地问题的指示》,著名的“五四指示”。
2.中国土地法大纲
1947年7月,中共中央工委召开全国土地会议,9月通过《中国土地法大纲》,并于10年6月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
其主要内容是彻底废除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制度;规定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保护民族工商业发展的规定;规定设立人民法院。《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后,各解放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颁布了补充规定。
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挖出了帝国主义和国民党政府的统治基础,巩固了根据地;农民得到土地是为了保护自己的革命果实,组织人民武装,建立人民政权,积极参加人民解放军;农民的革命热情被调动起来,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解放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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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和条件:
我国土地法大纲第七条,以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为土地分配单位,但区县农会得于乡或相当于乡的行政村之间,作若干必要的调整。在人口稀少的地区,为了方便耕种,土地可以分配给乡以下较小的单位。
第八条农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收集富农上述财产的剩余,分配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给予地主同等的份额。分配给每个人的财产都属于自己,使所有农村人都能获得适当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第九条特殊土地和财产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森林、水利、苇田、果园、池塘、荒地等可分割的土地,应按普通土地标准划拨。
(b)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湖泊和沼泽由政府管理。
(c)名胜古迹应得到适当保护。特种书籍、古物、艺术品等。已被接受的具有历史价值或学术价值的,应列出清单,提交当地上级政府处理。
(D)军火和武器、大宗货币、资产、粮食和满足农民需求后剩余的其他物品应列出清单,并提交地方高级政府处置。
第十条土地分配中特殊问题的处理办法如下:
(a)只有一两个人的贫困农民可由农村农民大会酌情给予相当于两三个人的土地。
(B)普通农村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庭获得与农民相同的土地,但其职业足以经常维持其全部或大部分生活费用者,不论土地或部分土地,应由农村农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酌情处理。
(C)所有住在农村地区的人民解放军、民主政府和人民团体,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庭,都获得同农民一样的土地和财产。
(d)地主及其家庭应获得与农民相同的土地和财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土地法大纲
参考来源:百度百科-五四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