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遗留问题谁来处理?

有合同、协议等一系列问题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凡因该类问题产生的纠纷,应按照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目标企业、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审批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无效。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和目标企业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审批程序,或者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瞒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所欠职工债务、缴纳所欠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六)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目标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让债权或逃避偿债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未经被担保方同意,转让国有产权的。

(七)受让方采用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和产权转让合同的签订;

(八)受让方在产权转让招标、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对转让方和标的企业在上述行为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受让方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