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索要被置换房产的物业费。

法律分析:首先,原物业公司有权向业主追讨之前未交的物业费,没有诉讼时效。这一时效期限一般为两年,即从付款时起至诉讼时止。如果中间有提醒,应认为时效期间中断,重新计算。

发律师函是一种催款行为,也是一种兵前施礼的行为。然后你可以去法院,去诉讼环节。

如果是在诉讼时效内,车主应该积极应诉,不得应诉。不参与诉讼,法院可以缺席审判,车主不参与,诉讼结果肯定对车主不利。

如果业主认为物业费不值得交,可以拿出反对物业服务合同的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不到位,也可以作为少交的理由,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或者利息,或者未履行其他货币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