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有多少不平等条约?
1.《南京条约》(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1842年8月29日签订。
《南京条约》又称《江宁条约》、《万年和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该协定于1842年8月29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由清政府钦差大臣焦瑛、卜与英方代表蒲定榘在停泊于南京下关河上的英国船“高华里”号上签订,标志着第一次鸦片战争的结束。
《南京条约》十三条,其中要求中国:(1)割让香港岛;(2)赔偿英国鸦片价、商债、军费共计2100万银元;(3)通商五口,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开放为通商口岸,允许英国人居住和派遣领事;(4)对于约定的关税,英国商人应缴纳进出口货物税和报销费用,中国海关无权自主决定;(5)废除公营银行制度,允许英国商人在中国自由贸易。此外,它还规定了双方官员的平等交流,释放对方的士兵和平民以及英国军队的撤出。
1843年7月22日,10年10月8日,简英、蒲定察先后签订《中英五口通商宪章》和《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和细则,实行协议关税和租界制度,使英国获得领事裁判权、单方面最惠国待遇等权利。
条约影响:《南京条约》破坏了中国的领土完整和关税主权,方便了英国向中国出口货物,使中国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南京条约》签订后,西方列强趁火打劫,逼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进一步侵犯了中国的主权,破坏了中国的自然经济,加速了清朝的衰落。
2.中美王霞条约1844于7月3日签署。
《王霞条约》又称《中美五口通商宪章》,是清政府与美国于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7月3日在澳门王霞村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是清政府与美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美国的《王霞条约》有34条,附关税。主要内容是美国在贸易和外交上享有与英国同等的权利。
也就是说,英国通过鸦片战争获得的特殊权益,除了土地割让和赔款之外,全部被美国获得,而且在很多方面对中国更加有害:美国的《王霞条约》是一个比中英《南京条约》和中英《虎门条约》及其附件更详细、更完整的不平等条约。它是加在中国身上的又一个更重的枷锁,也成为后来中法黄埔条约等帝国主义列强与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的范本。
3.中法黄埔条约1844 10于10月24日签订。
清朝与法国于1844年(道光二十四年)8月在广州黄埔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是法国侵略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这个条约也奠定了外国侵略者利用传教权公开侵略中国的第一块基石。《黄埔条约》和《王霞条约》一样,进一步削弱了中国的司法、海关和领土自治。
4.天津条约于6月1858日签订。
《天津条约》是咸丰八年(1858)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法俄美强迫清政府在天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第二次鸦片战争是英法为了进一步扩大侵略特权而对中国发动的侵略战争。1856 65438+10月爆发,1860 65438+10月结束。1858年,英法舰队在美俄支援下攻打大沽口。大沽堡失守,英法联军入侵天津。清政府派出钦差大臣桂良和华莎娜分别与俄、美、英、法代表签订《天津条约》。
5.中俄爱昏条约1858于5月签订。
《爱辉条约》又称《爱辉城和约》,是清朝沙俄与黑龙江将军义山于1858年(咸丰八年四月十六日)五月二十八日在爱辉(今黑龙江黑河爱辉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使中国丧失黑龙江以北、兴安岭以南约60万平方公里的领土。
6.北京条约1860 10 10月24日-110 10月14。
《北京条约》包括《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是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与英法俄在北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清政府任命钦差大臣易?作为谈判和签约代表。签约地点在北京礼部衙门,即今天天安门广场的东南角。此外,1887年与葡萄牙签订的《中葡和解通商条约》也被称为《中葡北京条约》。
7.中俄伊犁条约1881于2月24日签订。
《中俄伊犁条约》又称《中俄修订条约》、《圣彼得堡条约》,于1881年(光绪七年)2月24日在圣彼得堡签订,是清朝与沙俄就新疆伊犁归还问题签订的条约。根据条约及其子条约,中国虽然收复了伊犁九城附近和特克斯河流域的领土,但仍割让了塔城东北和伊犁、喀什以西7万多平方公里。
8.1876+03年9月签订《中英烟台条约》,或称《云南案条约》。
《中英烟台条约》又称《云南案条约》和《中英会议条款》,是清朝与英国于1876年(光绪二年)9月在烟台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条约的签订结束了“云南案”,但也赋予了英国侵略中国西南边境的“条约权”。
9.中法简明公约于5月1884+01日签订。
《中法会议简明条约》又称《李傅协定》,是李鸿章和傅于5月1884+01日签订的。主要是:1,清政府承认法越不平等条约;2.允许在中越边境开放口岸和贸易;3、回到中国在越南的军队。该条约承认法国有权保护越南,并同意开放中越边境进行贸易。
10.中法新约,又称越南条约,签订于1885年6月9日。
《中法新约》,即中法缔结的《越南条约》或《越南条款》,又称《中法和约》、《巴丽条约》,是清朝与法国于1885年(光绪十一年)六月九日签订的结束中法战争的不平等条约。随着中法和约的签订,法国打开了中国的“后门”。此后,中法两国先后签订了《越南边境贸易宪章》、《继续边境事务特别条款》、《继续商务特别条款》等条约,具体确立了法国的侵略权益,使中国西南逐渐成为法国的势力范围。
11.中日马关条约签订于1895年4月。
《马关条约》是中国清政府与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下关(今下关)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原名《马关新约》,日本称《马关条约》或《日清和约》。《马关条约》的签订标志着中日甲午战争的结束。中方全权代表是李鸿章和李,日方全权代表是伊藤博文和陆奥宗光。日本人通过《马关条约》从中国获得白银2亿两(军事赔偿2亿两,辽人赎买3000万两,阿哈瓦驻军654.38+0.5万两),连本带利分八期偿还,实际分四期还清。按照当时的汇率,赔偿金相当于3.6亿日元。
12.中日辽南条约1895 165438+10月8日。
又称《中日归还南风田条约》,李鸿章与日本驻中国全权代表林动(日称:はやしただす)于10月8日在京签订,1896 165438。条约规定:日本将归还辽东半岛;清政府支付了三千二百万日本库平银作为“奖励”;日本在支付后三个月内从辽东撤军。
13.辛丑条约1901九月七日。
《辛丑条约》又称《辛丑和约》、《北京议定书》,是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侵略北京后,清政府与英、美、日、俄、法、德、意、奥匈、比利时、西班牙、荷兰签订的和平协定。条约签订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辛丑年七月二十五日,故名辛丑条约。因为条约的签订日期是阳历的9月7日,所以有“1997年国耻”的说法。《辛丑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赔偿金额最大、主权损失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
条约规定:中国赔偿价款及利息共计9.8亿两白银,北京东交民巷定为使馆界,允许各国驻军保护,不允许中国人在界内居住;清政府承诺禁止民众参加反帝运动;清政府拆除了天津大沽口至北京铁路沿线的设防堡垒,允许外国列强向北京至山海关铁路沿线的重要地点派兵。这个条约标志着清政府彻底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工具,中国彻底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扩展数据:
不平等条约是指损害国家主权,在缔约国之间不公平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国际条约和协定。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 (1)一国以武力或武力威胁强迫缔结的条约,绝对无效;(2)如果条约的缔结与一般国际法的强制性规则相冲突,则该条约无效。
不平等条约往往权利强义务弱,本质上违背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上受到广泛谴责。1949年以前中国被迫与外国缔结的许多不平等条约,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外交谈判废除的。
不平等条约的概念最早是由中国国民党在公元1920年代提出的:
1.1923 65438+10月1,孙中山发表《中国国民党宣言》,其中有“与各国订立不平等条约。到目前为止,清廷虽有回复,但我实际上是困于列强殖民地的地位。”
2.1924 65438+10月,在广州召开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政纲,在对外政策方面提出了“废除不平等条约,偿还外债”的方针。
3.1924年8月,中国* * *发表《时局主张之四》,提出“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的主张。
4.1924年9月18日,《中国国民党北伐宣言》发表,内容包括“要求一切不平等条约重新修改”。
不平等条约是相对于平等条约的。平等条约一般是指所有主权国家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愿约定的权利义务平等的条约。不平等条约是指最终缔结的条约,各方权利义务不平等。最常见的原因是一方(或多方)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胁迫另一方(即强加条约)。但也有人认为,不平等条约的缔结不一定涉及武力,只要条约内容对各方不平等即可。根据这一扩大的定义,不平等条约可以包括下列情况:
1.条约的内容本来是双方平等的;但由于不可预见的变化,双方义务在实际执行中是不对等的。
2.条约的内容对双方并不平等;不考虑实际效果。
3.使用或威胁使用经济压力或武力来实现第一种情况。
4.使用或威胁使用经济压力或武力来实现第二种情况。
5.条约的内容是平等的,但是是靠经济压力达成的。
6.条约的内容是平等的,但却是武力达成的。
参考链接:
南京条约-百度百科
王霞条约-百度百科
黄埔条约-百度百科
天津条约-百度百科
爱昏条约-百度百科
北京条约-百度百科
中俄伊犁条约-百度百科
中英烟台条约-百度百科
中法会议简明条约-百度百科
中法新约-百度百科
马关条约-百度百科
中日辽南条约-百度百科
辛丑条约-百度百科
不平等条约-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