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的特点及其评价

可以说,法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新学”。所谓“新学”,是相对于以儒家为代表的“旧学”而言的。“新学”与“旧学”的区别,归结为“法治”与“礼治”、“德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家的“法治”有自己的特点:主张干预,反对放任;拒绝“人治”主义,独取“法治”主义;拒绝“礼治”,否认自然法的存在;主张国家至上,社会团体甚至血缘亲属的利益必须服从君主的国家利益;反对“因势利导”。法家的思想以唯物主义为出发点,往往关注此时此地的环境,坚信政府是万能的,却不承认人的人格的神圣性。其政治主张严格干涉,但干涉必须基于客观的“物质标准”。这种“物质标准”被视为“规则与平衡”的法律,不允许统治者随意定罪。人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能自由平等。“法治”的精神实质是“物的统治”,所以也称“法治”为“物的统治”。一方面,用规则、取舍、尺度、大小等客观标准来衡量所有的人,是一种客观的、人为的、固定的方法;另一方面是把人当东西。也就是说,把人看成是可以用固定客观的规则、维度等“物”来精确衡量的东西,而不考虑人的特殊能动性。

与儒家的“礼治”相比,法家的“法治”反对宗法等级和世袭制度,要求平等守法,主张制定和公布成文法。任何不亲密、不昂贵或不便宜的东西都是违法的。因此,“礼治”与“法治”的主要区别不在于制裁手段,而在于行为准则本身的内容。也就是说,贵贱尊卑亲疏的“不同”行为规范与脱离法律的统一行为规范的区别。与“德治”相比,“法治”轻视或完全否定道德教育的作用,这与儒家大多崇尚人性善,法家崇尚人性恶有关。

法家的“法治”学说首先值得称道,因为它把握了历史演进的规律,并根据历史演进的规律加以创造,反对保守主义和空想主义。它的“实用精神”和“功利主义”都是由此产生的。但其缺陷在于,它忽略了“礼”、“德”、“人”、“法”在政治中的互补作用。“法治”短命的原因有二:一是礼治、人治早已深入人心,* * *是“法治”的敌人。虽然“法治”盛行一时,但最终被“礼治”理论所征服。第二,法家过于强调国家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虽然可以挽回一时的劣势,但不能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这既是汉代以后“法治”思想不发达的原因,也是法学、法理学不发达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