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未经执勤当事人同意,将处罚视频发送到短视频平台是否违法?

交警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处罚视频发送到短视频平台,并不违法。交警并没有侵犯当事人的权利,只是曝光了违法行为。将处罚视频发送到短视频平台只是起到一个宣传和警示的作用,不存在获取价值和不利用平台盈利的行为。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警在未征得执勤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处罚视频发送至短视频平台,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是为了宣传警示,不涉及侵犯当事人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犯肖像权是公民同意或不同意他人使用其肖像的权利。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后果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下列情形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以公益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如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可以不经某人同意。新闻报道拍照录像。通缉逃犯和罪犯并使用他人的肖像。寻人,揭秘,发布照片等。交警在执勤时,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处罚视频发送到短视频平台,属于违法行为。是对社会的贡献,是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涉及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020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合理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必要的范围内,将肖像人已经发表的肖像用于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二)为新闻报道目的,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持有人的肖像;(三)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的范围内制作、使用、宣传权利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权利人肖像的;(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