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记录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事故档案管理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辖区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事故多发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还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事故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六条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和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重要环节。事故调查组组长或组长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完成所承担的工作后10天内,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事故调查文件和资料收集起来,移交给指定人员。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将事故档案移交给本单位档案部门。参与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以保留与其职能有关的事故调查文件的复印件或副本。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和归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的规定办理。

扩展数据: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事故调查处理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一)事故报告和领导批示;

(二)事故调查组织的有关材料,包括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其签名;

(三)事故救援报告;

(四)现场勘查报告和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以及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5)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木材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摘录的技术检验或鉴定报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影像资料、物证材料后处理报告等。;

(六)安全生产管理调查报告;

(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程度鉴定或受伤人员的医学证明;

(八)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九)与认定事故原因和管理责任有关的其他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和矿井掘进通风图纸等。;

(十)有关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12)事故调查相关会议纪要;

(十三)与事故调查有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十四)事故调查处理的请示(附调查报告);

(十五)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十六)有关单位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十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责任的文件和材料;?

(十八)与事故处理有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事故档案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分类组卷,组卷时应当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同一事故的非纸质载体文件材料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分开整理存放,并标注相互参考号。

第九条归档文件的质量要求:纸质文件材料应齐全,字迹清晰,签认手续完备;数码照片要打印纸质复印件;声像文件(包括数字文件)和电子文件应按要求确保内容真实、可靠和长期可读。

第十条文件材料在档案部门归档时,双方应根据归档文件材料交接目录清点核对全部文件材料,并对需要说明的事项编制归档说明。交接清单一式两份,经责任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事故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30年。凡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654.38+00万元以上(含654.38+00万元)的事故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未造成死亡或重伤,直接经济损失小于654.38+00万元的事故档案,结案通知书或处理决定、事故责任调查落实情况等材料列为永久保管,其他材料列为30年保管。

第十二条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对保管期限届满的事故档案进行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事故档案可以展期。对于需要销毁的事故档案,应严格执行销毁程序。事故档案在保管一定期限后,将与其他档案一起按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保管和保护条件,确保事故档案的安全。

第十四条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借阅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借阅范围和审批程序。要确保保密档案的安全,维护事故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擅自销毁事故文件材料,不及时归档,或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档案损毁、丢失或泄密的,将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档案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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