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布里诉麦迪逊一案的精彩裁决。

2月24日,1803,最高法院以5比0的投票结果对马布里诉麦迪森案做出了判决(大法官威廉·库欣因病没有投票)。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主持了法庭判决的宣布。

马歇尔在判决中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原告马布里是否有权获得他所要求的委托书?第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这个权利被侵犯了,政府是否应该给他提供法律救济?第三,如果政府应该给投诉人提供法律救济,那么最高法院是否应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给马布里发放委托书?

关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指出:“我们认为,一旦总统签署委托书,任命就将作出;一旦国务卿盖上美国国玺,委托书就完成了。”“由于马布里先生的授权委托书已经由总统签署,并由国务卿加盖国玺,所以他已经被任命;因为创设该职位的法律赋予该官员任期五年不受行政机关干涉的权利,这一任命是不可撤销的,它赋予该官员各种合法权利,并受国家法律保护。”马歇尔的结论是:“拒绝出具他的委托书在本院看来不是法律授权的行为,而是对所赋予的法律权利的侵犯。”所以马布里案是法律问题,不是政治问题。

对于第二个问题,马歇尔的回答是肯定的。他辩称:“每个人在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保护,而政府的首要责任之一就是提供这种保护。美国政府被宣布为法治政府,而不是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不为侵犯所授予的合法权利提供补救措施,它当然不配拥有这一崇高的称号。”马歇尔甚至在线上表示:“要想去除我们国家法制的这一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出发。”

然后按照这样的思路和逻辑,马歇尔在回答第三个问题的时候,似乎已经宣布最高法院应该向国务卿麦迪逊发出强制令,让马布里复职,走马上任。但马歇尔在这里突然话锋一转,引用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说:“最高法院对所有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国家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都有原始管辖权。除上述情况外,最高法院对所有案件都有上诉管辖权。”

如果把马歇尔的上述引文换成通俗易懂、直截了当的大白话,也就是说,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的当事人既不是外国使节,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那么最高法院对此类案件没有一审权。马布里告错了地方。根据宪法管辖权,马布里应该去联邦地方法院起诉麦迪逊。如果案件最终从地方法院一步步上诉到最高法院,那么最高法院将有权举行听证会。

然而,富商马布里聘请的律师、前联邦司法部长李宗南并非不懂诉讼程序的外行。他之所以一开始就直接把马布里的诉状交给联邦最高法院,是基于9月份国会通过的1789司法条例1789。

为解决这一问题,马歇尔解释道:司法条例1789第13条与宪法相冲突,因为当它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布行政命令时,实际上扩大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如果最高法院执行1789司法条例第13条,无异于公开承认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明确赋予最高法院的权力。

马歇尔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宪法是否控制任何与其不一致的立法,或者立法机构是否可以通过一项普通法律来改变宪法。在这两种选择之间没有中间道路。宪法要么是普通手段无法更改的最高法律,要么是与普通法律处于同一层次,立法机关高兴就可以更改。如果是前者,那么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议案就不是法律;如果是后者,那么成文宪法就成为人们的一种荒谬尝试,被用来限制一种本质上不受限制的权力。”说到这里,宪法的神圣性已经被刻画的淋漓尽致了。

接着,马歇尔趁热打铁抛出了最后的杀手锏。他斩钉截铁地指出,“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法”,“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确定法律是什么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如果法官不承担维护宪法的责任,就会违反立法机关规定的就职宣誓。“规定或进行这样的宣誓也是一种犯罪。”

据此,马歇尔正式宣布取消司法法规1789第13节,因为它违宪。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裁定联邦法律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