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日用品;
(三)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四条因与继承人订立合同关系而取得的个人收入,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法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第五条继承方式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使继承权和受遗赠权。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或者经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第七条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继承权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严重虐待被继承人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继承开始后超过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诉讼。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的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一般来说,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公婆婆、丧偶女婿对公公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视为第一继承人。第十三条在遗产分配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一般应当相等。
分配遗产时,应当照顾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遗产。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第十四条遗产的自由分配权,可以授予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第十五条继承办法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方式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十六条遗嘱和遗赠的一般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依照本法规定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交由一个或者几个法定继承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遗嘱形式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自拟遗嘱由立遗嘱人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委托他人代书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理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紧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