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杀了学生怎么办?
老师杀了学生怎么办?
老师杀害学生,侵犯了学生的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是我国刑法中为数不多的性质最恶劣的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严重侵犯被害人生命权的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导致被害人死亡。这是故意杀人罪与其他犯罪的根本区别。这也是故意伤害、刑讯逼供、暴力抗税等其他犯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前提条件。
第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如果行为人涉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
二、本罪的构成
(1)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故意杀人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的有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常见的如报复、求财、通奸、拒捕、愤慨、愤怒、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凶手的主观恶性程度,对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3)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合法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和代谢的生命体,是人类存在的前提。
(4)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1,行为的违法性,即没有违法阻止的理由。故意杀人罪不能以具有法律依据的行为成立,如正当防卫杀死不法侵害人、依法执行死刑等。
2.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行为可以是积极的,如匕首杀人,利用他人或动物杀人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比如母亲不哺乳婴儿,导致婴儿挨饿,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拒绝进食或饮水,导致被扶养人死亡。疏忽导致的故意杀人很少见。一般要求行为人负有防止被害人死亡的特定义务。这种形式的责任或义务是基于他的身份、地位或以前的行为。比如成年人带未成年人外出,在未成年人受到野生动物攻击时有能力施救,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不作为故意杀人行为。
3.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犯罪既遂的情况下,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故意杀人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前者是指使用或不使用犯罪工具以积极的或攻击性的行为杀害他人,后者是指以消极的行为杀害他人,作为一种行为应当履行某种义务而不履行。在司法实践中,前者的认定一般不难,而后者的认定就复杂得多。问题的复杂性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如何确定被告是否负有防止或者阻止死亡的义务,二是如何确定被告的不作为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在确定行为人具有特定行为义务的基础上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定的特定义务。
2.因行为人的职位或业务而产生的义务,以进行其职位或业务所指定的活动。
3.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4、因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使某项合法权益处于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行为人有义务采取积极行动防止损害的发生。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是我国刑法中为数不多的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老师打死学生,很可能构成故意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