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历史变迁
地域回避制度最早是在汉代实行的,到汉武帝时已经形成了习惯性的法规,即不需要地方人做刺史,不需要地方人做县国防务,不需要县令做地方人和地方人。东汉时期,对地方官员籍贯的限制更加严格。不仅不准地方官用本地人,还颁布了“三互法”。这是中国古代迄今所见的第一部成文法律,标志着官员回避制度的正式确立。它规定“婚姻之家和两个州的人不得作为官员交往”,以防止地方官员相互勾结寻求庇护。
隋朝规定地方官要“充分利用外县人”,包括县丞、县尉以上的官员,都要避开原居地。唐代宗永泰六年,圣旨中规定“本州、本县、邻县之人不得为官”。
宋朝也实行了严格的避书制度。回避是指不允许外国官员在其本国任职。各行各业的官员都不允许任命自己出身、自己路的官员。其中,负责窖池管理的官员必须避开原籍和居住地的州县。而且,有房地产的都道府县也一定要避开。在司法过程中,北京和朝鲜的官员不允许被遣送回国主持审判。
早在元初五年(1268),元朝就提出了避书问题,但规定不是很严格。自元二十八年以来,这一制度逐渐完善。明代,地域回避将全国分为三个地区。为了使官员避开籍贯,洪武时期规定“南北更和睦,南为北官,北为南官。”后来官制逐渐建立,自修官不允许在本省为官,并且限制在出生地为官,否则必须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