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被割让的历史较短。
1842年,清政府在中英第一次鸦片战争中战败,被迫签订中英《南京条约》,在中英《南京条约》中规定清政府割让香港岛给英国。1860年,清政府在与英法的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战败,被迫签订《中英北京条约》,规定清政府将九龙半岛边界街以南地区割让给英国。1898年,中英签订《扩大香港边界特别条款》,租借九龙半岛界限街以北262个岛屿,租期99年(1997年6月30日结束)。1941年,日军入侵香港,开始了为期三年零八个月的“日治时期”。1945日本投降后,英国收回香港。1984年,中英就香港问题签署联合声明,1997后实行“一国两制”。1997年7月1日:香港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香港原有的经济、法律和社会制度五十年不变,实行“一国两制”。除国防和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