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1,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类型趋于多元化。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扩大到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劳动争议、环境保护、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比重明显扩大。
2.社会矛盾纠纷在基层的表现形式有聚集人群的倾向。许多基层社会矛盾从过去的个体行为转变为现在的聚集行为,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涉及的范围更广、更复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体利益的纠纷增加了各种利益群体的数量,容易从一般纠纷演变为群体矛盾。聚众重复信访,甚至缠访、闹访、越级访的现象越来越多。
3.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往往比较复杂。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都是因为执行政策不一致,工作措施不到位造成的。比如,一些地方拆迁安置和征地补偿政策保障不一致、不平衡,事业单位改革政策落实不一,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收入差距逐年拉大。也有政府投资环保等公共设施带来的舆论争议;还有经济利益的冲突。比如,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市场环境影响,企业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导致拖欠工资、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一些人将矛头指向政府监管不力,因为他们参与了非法集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医疗事故纠纷、意外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也大量存在。
4.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发展过程趋于对抗性。有些人在矛盾纠纷中往往极度不理智。在涉及拆迁、搬迁、医疗事故的纠纷中,脱离实际,盲目攀比,误解,坚持。如果他们的要求和他们的非正常利益得不到满足,他们就会对政府产生强烈的对抗情绪和行为。一些人由于贫富差距、观念冲突、社会公平等因素产生心理失衡,产生仇富、仇官乃至整个社会的不良心理。遇到矛盾纠纷时,他们的情绪容易失控,采取极端手段激化矛盾。有的人法律意识淡薄,有“小题大做,解决大问题”的心态。他们认为只有在省里和中央闹,才能迫使基层解决问题。甚至,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勾结境内外敌对势力或利用互联网在网络媒体上快速看到社会上的各种敏感事件和谣言,或歪曲事情真相夸大炒作,或散布谣言蛊惑人心,煽动不稳定情绪,制造不稳定事件。
二、树立在基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新理念。
1,立足源头预防,实现社会管理由被动维稳向主动维稳转变。坚持标本兼治的高度,着力构建源头治理体系,前移社会管理关口,优化基层社会管理宏观环境,通过保障和改善民生、优化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完善科学民主法治决策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
2.畅通诉求表达,实现社会治理从行政管制到民主协商的转变。坚持以保障各利益主体的表达权为前提,建立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不断扩大群众对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务决策的参与,在畅通民意渠道、完善基层民主和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充分落实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民主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化解利益冲突。
3.加强矛盾排查,实现社会矛盾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变。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先,争取主动,防止激化。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的预警机制、排查机制和治安防控体系,把社会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甚至萌芽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维稳成本,实现最高水平的社会管理。
4、规范矛盾调解,实现权益保护从依靠信访到依法维权。切实树立法律权威,把社会矛盾的解决纳入法治轨道,使法治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长效化、制度化手段。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要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通过法定程序和法律手段维护权益,推动形成依法办事、想办法解决问题、依靠法律化解矛盾的社会环境。
5.聚焦多元化解决方案,实现从单一模式到全面联动的转变。努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主,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手段为辅的“大调解”工作体系。通过创新调解组织、完善联合调解机制和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教育、协商、引导等方法,鼓励人们合理选择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规范相关调解程序,实现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合理化和制度化。
第三,创建基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一)坚持民生优先,创新建立源头预防机制。
1.建立群众利益至上的公共决策机制。各级政府要逐步实现政策和决策目标的完全公开,以“群众是否愿意、是否支持、是否受益”为决策目标,形成符合民意的科学民主公共决策机制。要扩大公共决策的社会参与,让不同利益群体在政策和决策出台前充分表达诉求,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在博弈和妥协中达到平衡,形成开放的、社会化的利益表达机制。要积极推进社区、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建设,发挥其反映诉求、规范行为、调节利益的功能,与政府充分沟通,表达不同群体的意愿,形成广泛、规范、有序的社会协商对话机制。要在政府政策和决策出台前提前发布民意,积极吸纳和采纳群众积极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使政府的政策举措和重大决策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可靠的群众基础,提高决策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公众的认同度、接受度和满意度。
2.完善公共服务机制,促进社会公平。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努力实现优先民生、突出效率和维护社会公平的统一。要协调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做好医疗卫生、公共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的发展和管理。,满足群众对公共服务产品的多样化需求。要贯彻中央“社会政策要托底”精神,充分发挥公共政策调节社会矛盾的功能,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大教育、就业、社保、住房、医疗、反贫困等公共政策创新力度,向弱势群体适当倾斜,使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公正、公开,从制度上保障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积极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从分配格局上调整社会利益关系。
3.创新教育引导机制,弘扬核心价值观。各级要创新运用各种有效媒体,教育引导群众正确看待社会利益关系和分配差距的客观性,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追求个人利益既符合法律要求又符合道德要求。一是广泛开展普法教育,拓宽法制宣传渠道,认真梳理解决常见矛盾纠纷的法律路径,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使法治维权理念深入人心。二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大力倡导和谐社会理念,弘扬“和为贵、和为贵”、“远亲不如近邻”、“重义轻利、礼尚往来”等传统文明礼仪,持之以恒、长期宣传。三是加强警示导向教育,把少数因违法被纠缠、被处罚的典型作为反面教材,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纠正“有事就要大惊小怪解决,信访不信法,信访不信信”的错误认识。
4.强化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严把“五关”:一是依法治理,项目要过“法治关”。各项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实施前,要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二是评审分离,执行要经过“程序关”。改变原来“谁决策,谁评估”和“谁立项,谁评估”的做法,实行评估与决策分离,由第三方进行系统、专业的科学评估。第三是互利共赢,评价必须通过“民意”。凡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和重大问题,在实施前必须取得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同意和支持。四是科学合理,决策要过“分级关”。稳定风险可分为四级,较小风险为四级,可实施;第三层次有一定风险但可控,分步实施;存在较大风险可能引发群体或个人极端事件,短期内难以控制,暂缓实施;存在可能导致严重的稳定相关事件的严重风险,这些风险为1级且未实施。五是明确责任,后续必须过“考核关”。社会稳定在重大问题上的风险控制,不仅需要事前评估,还需要阶段性评估和事后总结性评估,酌情干预维稳,避免出现暂缓执行等被动局面。维稳部门要对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进行跟踪监督,结合安全施工全员责任制实施量化考核。
(二)立足基层化解,不断完善依法调解机制。
1,做村(社区)级,不出村实现小事。按照打牢基础、解决源头的要求,建立村(社区)调解室。一是加强调解网络建设,将辖区内企业(单位)纳入村(社区)调解室,确保企业内部矛盾自行解决,企业之间矛盾由社区调解,社区简单矛盾就地消除。二要提高调解队伍素质,选聘好调解干部,招聘有基层工作经验、热爱调解工作的人;推行以奖代补的人民调解制度,增强基层调解员的积极性。三是规范基层调解工作,加强村、社区、企业、市场调解室软硬件建设,打造基层调解品牌,树立基层调解形象,提升人民调解公信力。
2、强化镇(街)层级,实现大事出镇。按照全面推进、规范运作的要求,加强镇(街道)级调解平台建设。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城管、社保、安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镇级调解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二是加强资源整合,本着资源集约、方便群众、处置快捷的原则,成立相关专业调解委员会或专门调解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完善诉讼、公调、政调、接访、帮扶对接机制。三是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各部门、条线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形成了同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
3、做精区(市)级,实现东西难出区。按照整合资源、攻坚克难的要求,打造成区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一要统一协调,据实操作。区委主要领导为调解中心领导,司法、信访、公安、劳动、工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使民、政、法“三大调解”在一个平台上运行。第二,集中管理,统一受理。将医患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土地出让等专业调解纳入“中心”,重点调解跨地区、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矛盾纠纷。第三,要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分别处理。按照接待、受理、调解、立案“四统一”标准,实现“一站式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揽子解决”,做到“难事不出区、矛盾不翻身”。
4、三级联动,实现矛盾不激化。按照属地受理、联动调解的模式,实行区(市)、镇(街道)、村(社区)联合调解。对涉及人数多、情况复杂的矛盾纠纷,村(社区)受理后,邀请镇(街道)调解组织进行联合调解;特别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由区、镇、村三级联合调处;对于重大矛盾纠纷,实行区分管领导包解决。要梳理征地拆迁等越级上访历史积累的重点难点矛盾,建立“会商研判、综合化解”机制,化解一个重点矛盾,筑牢社会稳定基础,营造和谐社会环境。
5、法律至上,实现依法有序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核心是维权。为保障群众维权秩序,必须创新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要用法律法规向群众宣传、解释、调解工作,向人民群众解释法律;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确保个案公平正义,吸引民众相信法律;对寻衅滋事、恶意攻击党政、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处理,让扰乱者敬畏法律;规范地方立法,从法律法规上体现科学发展、执法为民,让人民群众热爱法律;政府运用行政和非诉讼调解方式,在法制框架内公平合理地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使行政符合法律;建立“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长效机制,开展村务法律体检,为群众答疑解惑,帮助基层运用。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创新建立化解社会矛盾困难群众(家庭)帮扶机制,完善包括司法行政法律援助、法院司法救助、公安检察刑事被害人救助、交通事故赔偿救助等在内的司法救助体系。
(三)加强系统管控,努力构建综合治理机制。
1,拓宽了解社情民意的渠道。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大力开展“进村、进企业、到户、到点”的走访活动,不断加强政府部门与群众的沟通。要及时引导舆论,认真落实窗口单位首问代理责任制,及时解答群众疑问,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及时安抚群众不满情绪。要认真解决群众需求,完善村民(居民)自治,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努力提高社区平台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生活、咨询、事务、电子商务、企业服务等全天候服务。
2.实施柔性电网精细化管理。各级要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强调人文关怀,以善治为目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在成功实施扁平化社区管理的基础上,深化和完善网格化管理和群体服务,形成政府与基层自治组织积极有效的合作关系。需要带市场,房子,商铺等。纳入服务管理范围,在政治参与、精神文化、生活沟通等方面为群众提供关怀,做到“每一片土地都精心管理,每一户都用心服务。”
3.落实维稳日常指导制度。维稳工作必须从日常指导入手。党政领导干部要利用网络、热线电话、领导人访日等民意反馈渠道,经常直接了解社情民意和群众诉求,与群众面对面交流。坚持每月定期到村、企业走访制度,体察民情,解民忧,帮助困难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把群众上访变成干部下访。要做好日常维稳指导工作,结合矛盾纠纷排查,引导基层边排查边化解,对走访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上报,及时解决;对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确定责任人进行处理,限期回复。
4.形成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基层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要充分发挥NPC代表、CPPCC委员、中介机构和各类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作用,代表相关群体反映诉求,与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商调解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工人、女青年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在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提供服务方面,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方式,积极探索社会服务项目化运作。要支持和推动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扩大服务对象,把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和新市民纳入重点服务救助行列。
5、提高领导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要有效预防和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必须加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一要着力提高执政为民能力。时刻关心群众,一切公共政策、公共决策和工作措施都要符合群众的意愿、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和群众的长远利益。二要着力提升系统管控能力。坚持从“前方”入手、以预防为“基础”、从“底部”入手、调整为“堤防”、从“小事”入手、以畅通为“重点”的工作方法,在完善源头预防机制、夯实三级调解平台、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改善民生保障、完善调解网络、加强基层社会管理、提高社区服务能力和关怀度等方面下真功夫。第三,努力提高群众的工作能力。充分认识群众工作能力的提高,其实就是解决矛盾能力的提高。要通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提高调查研究、掌握实情的能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能力,提高解决问题和化解矛盾的能力,提高宣传、组织和动员群众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