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竞争法的发展史。。链接就可以了。。。在线等待。。急迫的...

一、竞争法的历史曲线

竞争法像所有法律概念一样,有其自身的历史发展和演变。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的国情以及对竞争和垄断的不同理解,使得各国竞争法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历史曲线。

1,第一条曲线:美国

南北战争前后,美国经济史上出现了一个叫工业革命的过程。工业革命产生的各种技术和社会成果,迅速推动了经济发展,使美国从一个农业国转变为世界领先的工业国。工业革命,特别是交通技术和通讯的发展,促进了美国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不仅加剧了竞争,也使得国内经济危机频频爆发。为了追求利润,在竞争中取胜,在经济危机中生存,美国在20世纪80、90、20年代出现了不寻常的产业集中。从最初的普尔形式到托拉斯协议,再到复杂的联合与兼并(如控股公司),各种形式的产业集中把美国从自由竞争阶段推向了垄断阶段。广义上是指各种大企业的信任。由于其市场势力和竞争手段,一方面侵害了农民和工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残酷地挤走了同行业的大量中小企业。对此,美国西部以农民为中心,掀起了一场全国性的反垄断运动。在公众的压力下,美国国会接受了参议员谢尔曼的提议。1892年,它颁布了《反对非法限制和垄断及保护贸易和商业法》,即所谓的《谢尔曼法》,并于1903年在司法部内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反托拉斯部门。然而,由于法律的模糊性以及政府和法院的消极态度,谢尔曼法案的最初适用成为一纸空文,美国的许多大型产业信托实际上是在法律颁布后发展起来的。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为了弥补谢尔曼法案的缺陷,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案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克雷顿法案》明确并增加了反垄断条款,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规定不公平竞争是非法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成立是为了执行反垄断法。这两部法律通过后,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和20世纪20年代的繁荣,反垄断法当时并没有实施。直到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新政推出,旨在促进垄断和管理经济的《国家工业复兴法案》被美国最高法院宣布违宪,政府才改变态度,发起了大规模的反垄断运动。1936年,国会通过了罗宾逊-帕特曼法案,并扩展了克莱顿法案。此后,美国反垄断法得到积极实施。二战后,美国加强了反垄断法的实施。1950年,国会通过了Sail-Kaifu Wilfart,规定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资产,只要具有削弱竞争的效果,就被视为违法,反垄断规定更加严格。随着美国反垄断法的发展,反垄断法逐渐被确立为“经济自由宪章”的地位。

简单总结一下美国竞争法的历史曲线,经历了一个从制定反垄断法——不积极实施——积极实施,确立反垄断法基本法地位的过程。以反垄断理论为核心的美国竞争法的发展,是率先实现现代比例的国家竞争法的典型范例。在这里,竞争法的发展是基于美国发达的经济水平和深厚的经济实力。

2.第二条曲线:德国

德国垄断组织的成长是在政府的批准和鼓励下发展起来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已经颁布了促进卡特尔发展的法律,借助国家的力量和法律的执行来帮助卡特尔。比如1910的开钾规律。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卡特尔作为战时经济制度的工具得到了加强和应用。战后,为了恢复被战争摧毁的经济,德国根据魏玛宪法对其工业进行了社会化改革。1919年及以后,颁布了一些加强和促进卡特尔的法律。l921年,虽然由于社会对卡特尔的责难和反对,政府制定了《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但该法只是限制卡特尔滥用强制力,而不是针对卡特尔。1929经济危机以来,促进卡特尔的政策再次加强。特别是1933年,纳粹党上台,推行控制经济,制定强制卡特尔法,积极利用卡特尔支配市场。这种做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时经济体系中也被采用。从工业革命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德国竞争法的发展重点是促进产业组织的集中,在保护垄断的体制下建立了完整的产业体系,使其成为现代国家。二战后,西德实施了德国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排除令,也就是俗称的反卡特尔法,取缔卡特尔和康采恩,并根据特别指示对重要行业的大企业进行划分。之后,以弗赖堡学派为代表的德国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想占据官方地位,西德进行经济改革,走向以促进和维护市场竞争为核心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反限制竞争法》于1957年通过。虽然该法允许工业经营中的一些例外,但总体而言,禁止卡特尔,并对适用例外的卡特尔的管理和经济滥用施加限制。随后又四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禁止卡特尔、保护和促进竞争的法律制度。

乍看德国竞争法的发展,可以看出其历史曲线与美国明显不同。它从推动垄断开始,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进入发达国家行列,随着经济思想的大变革适应新的欧洲和国际形势。直到现在,还有一些内容是允许垄断的。

3.第三条曲线:日本

日本从明治维新到二战的竞争法发展与二战前的德国相似,基本都是以促进和加强垄断为基础的。与众不同的是战后日本竞争法的发展,呈现出与美国、德国不同的历史曲线。战后初期,美国占领下的日本为了建立和平经济,引进美国式的自由经济,先后于1947年颁布了《禁止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禁止私人垄断法》等一些反垄断法,试图将反垄断法确立为经济宪法地位。但《旧金山和约》生效,日本独立后不久,由于经济危机导致的激烈竞争和生产过剩,反垄断法的实施有所缓和,推动垄断的趋势重新出现。战后初期,日本产业政策的目标是扶持支柱产业,振兴出口;在高速增长时期,产业政策的指导思想是支持和扶助新兴产业,升级产业结构,提高生产率;20世纪70年代,在石油危机的冲击下,产业政策转向支持和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和尖端技术产业。在各个时期,日本针对新兴产业、基础产业和衰退产业颁布了大量的产业政策法,在产业扶持和保护中小企业方面实行积极的国家干预,使日本从一个落后国家迅速成长为经济强国。在这些产业政策中,有两个方面与竞争法有关。一种是防止过度竞争,进行适度垄断,追求规模经济;第二,积极推进垄断,形成强大的经济力量和竞争力占领国内市场,争夺国际市场。这种趋势一直持续到80年代,因为日本的经济实力已经达到领先水平,并且在世界经济中,引起了美国和欧洲国家的强烈责难。在竞争法方面,日本又摆出了强化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姿态。因此,日本的竞争法迄今为止比西德更积极地推动垄断。日本竞争法的发展实际上经历了一条促进垄断——短期垄断——促进垄断、合理垄断、反垄断的历史曲线。

从竞争法发展的三条历史曲线可以看出,竞争法不是静态存在的,在任何经济阶段、任何国家都不是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和中心。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往往将竞争法视为反垄断法,这是一种误解。简单总结一下历史,可以说,在现代化进程中,在初始阶段,竞争法往往侧重于特许经营、促进垄断和放任垄断。在成长期,由反垄断、促进垄断和合理垄断并存构成;只有在成熟期才是以反垄断为中心。竞争法的历史曲线告诉我们,竞争的法制建设也要注意其历史性。

第二,竞争法的完全结合

竞争法发展到当代,往往不仅包括独立的诉讼程序,还包括独立的组织建设。在其自身实体法的内容上,也变得日益复杂,逐渐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

1,系统的完整性

竞争法体系的完整性除程序性内容外,还包括三个方面:基本内容、规范技术和体系结构。

(1)基本内容。在现有的各国竞争法中,比较相似的基本内容是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商品经济中的经济主体为了实现生产和追求利润,在生产要素的获取、占有和优化组合上,在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形式、营销技术和价格上,进行着激烈的竞争。正是这种利益驱动下的竞争,促进了提高生产率的生产技术创新和提高服务质量的营销技术创新,两者都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经济福利的提高。另一方面,对利润的追求和竞争的胜利,也可以依靠市场力量对市场份额的垄断,或者利用各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来获得。不公平竞争和垄断阻碍竞争,导致竞争的萎缩和扭曲,从而损害由竞争驱动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从竞争到垄断是市场机制本身的自然趋势。为了继续市场机制的运行,维护竞争,遏制以国家权力垄断的趋势,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重要条件。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这一条件的体现。然而,市场经济并不从最大竞争中产生最佳利益。由于生产成本、资源利用和技术条件的限制,最佳的经济效益也取决于一定的生产规模。而在自由竞争中,一方面由于许多现有企业或新企业利润率低,甚至亏损经营,这些企业占用了相当多的生产要素,又由于不愿意或难以顺利退出原生产领域,低效益或负效益将继续存在;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和技术的发展,一些行业会衰落,在激烈的竞争中破产造成的经济冲击会造成社会震荡和社会损失。这些过度竞争在经济中也是病态的。同时,国际竞争对国内市场的渗透和国内竞争对国际市场的开放,使得经济实力的强弱与一国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追求规模经济,防止过度竞争,增强经济实力,往往使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依赖于一定程度的垄断。要满足这些要求,现代竞争法体系除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之外,实际上还与合理垄断反过度竞争、追求规模经济和增强经济实力、促进垄断等并存。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它是以法律不禁止的形式存在于实践中的一种隐性垄断。这样,在现代竞争法体系中,虽然各国竞争法的内容不同,但总体上是基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公平交易、合理垄断和促进垄断五个方面。此外,竞争法体系还包含了针对国内外不同经济主体的不同法律,或者同一法律的不同适用内容。

(2)标准化技术和架构。与不同的内容相适应,各国竞争法的标准技术也有所不同。美国竞争法在规范技术方面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本身违法,即法律明确列举违法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豁免,是指不受《反垄断法》约束的垄断和竞争行为;第三是合理标准。法院会根据一定的标准,区分不同竞争条件下形成的垄断,只把那些以不正当交易方式形成的垄断判定为非法。西德竞争法的规范性技术因其内容更为广泛而更加多样化。主要有四种:一种是禁止反卡特尔,包括控制大企业合并;第二,独立的反不正当竞争条款;第三,反卡特尔法适用例外制度,即反卡特尔法本身明确列出并规定允许作为例外成立的卡特尔;第四是关于禁止和监督支配市场的大企业滥用经济权力。日本的竞争法内容更广,规范技术更复杂。除了禁止垄断和妨碍公平交易,还有对市场结构的规定。在适用例外方面,既有本法规定的适用例外,也有专门的反垄断法的适用例外,还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合理垄断、促进垄断等反垄断法的适用例外。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规范技术和独特历史传统的差异,各国竞争法在体系结构上也有所不同。美国竞争法体系是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相结合的单一结构,并与传统的司法法定主义相结合;西德的竞争法体系是反卡特尔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二元结构。日本的竞争法体系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以及促进垄断和合理垄断的多主体法律的组合结构。

2.边缘渗透和连接

竞争法在整个经济法中只是相对独立的,其完整结合的第二部分是它与相关法律的互穿联系。历史上,某种税收制度曾被称为垄断之母;由于金融资本在现代经济中的巨大作用,金融法与竞争法密切相关。公司法、公用事业法、商标法、专利法、侵权法等。都或多或少与竞争法有关。就整体关系而言,产业政策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与竞争法直接相关。为了调整产业结构,产业政策法不仅包含了大量的金融、税收、价格等措施,还包含了大量的竞争和垄断,如产业组织的合并和联盟、产业部门的进入和开放等。竞争法的实施往往受到产业政策法的约束,这往往造成实施竞争法的机构与实施产业政策的政府部门之间的冲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含许多与竞争相关的方面。近年来,由于经济民主和社会参与的兴起,以及消费者权利的拓宽和丰富,无论是在国家干预经济、行政管理经济政策领域,还是在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领域,消费者利益集团都在社会参与中发展起来。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从被动的事后追究转变为更加主动的事后预防、防范和禁止。在竞争法领域,消费者权利、消费者群体的地位以及消费者群体的权利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和实现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并日益受到关注。产业政策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由于与竞争法的相互渗透和联系,很可能导致竞争法本身在基本内容、规范技术和体系结构上的变化、更新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