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伏电站的发展

我国太阳能电池的研究始于1958年,1959年研制成功第1块具有实用价值的太阳能电池。我国光伏发电产业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于1971年3月首次成功应用于我国第二颗卫星。1973年太阳能电池在地面应用,1979年生产单晶硅太阳能电池。90年代中期以后,光伏发电进入稳定发展期,太阳能电池和组件产量逐年稳步增长。经过30多年的努力,21世纪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中国光伏产业的发展实现了两次飞跃。第一次是上世纪80年代末,当时中国改革开放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中国引进了许多太阳能电池生产线,使中国的太阳能电池产能从三个小厂的几百千瓦上升到六个工厂的4.5兆瓦。进口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和生产线的投资主要来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家工业部委和国家大型企业。2000年后光伏产业的第二次大发展,主要是受国际环境、国际项目/政府项目的启动和市场的拉动。2002年国家发改委实施的“光明工程”试点和“送电进村”工程,2006年实施的送电进村工程,都采用了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在这些措施的推动下,中国光伏发电产业的快速发展已经日益明朗。

截至2007年底,我国光伏系统累计装机容量已达65438+万千瓦(100MW),从事太阳能电池生产的企业超过50家,太阳能电池产能290万千瓦(2900MW),太阳能电池年产量654.38+065.438+088 MW,超过日本和欧洲。初步建立了由原材料生产和光伏系统建设组成的完整产业链。特别是多晶硅材料的生产取得了很大进展,突破了年产1000吨,突破了太阳能电池的原料生产瓶颈,为我国光伏发电的规模化发展奠定了基础。2007年是中国太阳能光伏产业快速发展的一年。受益于太阳能行业的长期利好,整个光伏行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投资热潮,但也存在盲目投资、恶性竞争、创新不足等问题。

2009年6月,由中广核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百事得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比利时Enfinity公司组成的联合体成功中标全国首个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甘肃敦煌10MW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并以1.09元/千瓦时的电价结算。标志着上网电价不仅将成为我国后续并网光伏电站的重要参考价格,也将成为国内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出台和我国大规模推广并网光伏发电的重要依据。

2065438+2003年9月27日,中国建材集团与乌克兰绿色技术能源公司近日签署了1 GW(相当于1000 MW)光伏电站框架协议。

2013,13,龙羊峡水光互补320 MW并网光伏电站开始试运行,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单体并网光伏电站,于2013年3月25日在共和光伏发电园开工建设。

据悉,该项目占地约9.16平方公里,生产经营期25年。项目建成投产后,年均上网电量约为4.83亿千瓦时。对于承担西北电网首次调频调峰任务的龙羊峡水电站来说,水火互补工程将打破多年来形成的整体梯级联合调度格局。

2065438+2005年7月9日水电三局成功中标云南昭通永边20 MW光伏电站建设项目,合同金额18628700元。当日,该项目道路建设工程顺利开工。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宁边20 MW光伏电站建筑安装工程分为三个标段,即光伏领域土建及设备安装工程(一标段)、开关站土建及电气安装工程(二标段)、交付工程(三标段)均由水电三局实施。

云南香格里拉300MW光伏电站计划于2016开工建设。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项目总占地面积7800亩,拟建装机容量300MW,建成后年产值约3.6亿,项目总投资27亿元。

甘肃省3522湛辉线(110千伏湛口变明辉光伏电站)及明辉定西光伏电站全站设备已于近日顺利开工,开始24小时试运行。该电站是甘肃省定西电网第一个投入运行的光伏电站。

2065438+2006年2月上旬,湖北省第一座漂浮式光伏电站——枣阳何雄水库漂浮式光伏电站成功并网发电,这标志着湖北省地面光伏发电试验取得圆满成功。

2065438+2006年2月,陕西省40 MW生态农业光伏电站成功并网发电,正式供电。源源不断的清洁电力通过110千伏升压站输送到国家电网。

2016年,中国累计光伏装机容量达到43180000千瓦,首次超过德国,跃居世界第一。这是继风电装机跃居世界第一后,中国新能源领域的又一次飞跃。2009年7月1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随后颁布了具体的《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决定综合采用财政补贴、科技支撑和市场驱动的方式,加快我国光伏发电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计划在2-3年内以财政补贴的方式支持不低于500 MW的光伏发电示范工程。种种利好为我国光伏发电行业注入了强大的活力!希望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光伏发电的整体竞争力能够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光伏电源在国内总电源中的比重能够达到更高水平,从而更有效地促进中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能源结构优化!

2013年7月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了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的思路,特别是明确“对光伏电站,电网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或招标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按月与发电企业全额结算”。从责任主体的确定和解决方式上解决了光伏电站发展中的最大障碍。随后,财政部发布《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国家按照电量大小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补贴,补贴资金通过电网企业划转至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

2065 438+0165438 10月2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光伏发电运行监管暂行办法》,有效期三年。规定了电网企业应全额购买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明确了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并网光伏发电运行的监管责任,以及光伏发电项目经营者和电网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促进了光伏发电有序并网。案文如下:

光伏发电运行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监管,有效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优化能源供应模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运行、交易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举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条光伏发电项目经营者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并接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监管内容

第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经营者和电网企业实施电力许可制度进行监督。

除按规定免于电力业务许可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经营者应当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被许可的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的电能质量进行监督。

光伏发电电网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第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电网建设实施监管。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在用户侧接入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方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主动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光伏电站项目并网服务流程,提供并网流程描述、相关政策解释、并网进度查询以及配合并网调试验收等服务。

电网企业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定、合同协议签订、并网验收、并网调试全过程的办理手续。

电网企业免交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

第九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并网环节的时限进行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并网时限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当自受理并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在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电网意见书,并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在受理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服务,并按要求与项目业主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协议;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并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并网,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验收不合格的,电网企业应当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监督光伏发电项目购销合同和并网协议的签订、执行和备案。

电网企业应当与光伏电站运营企业签订电力购销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和协议的签订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合同和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光伏电站购销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范本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营者签订并网协议和购销合同。

第十一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电力调度机构优先安排光伏发电。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除不可抗力或者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电力调度机构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

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光伏发电项目主要运行人员应当遵守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相关规定,服从调度指挥,执行调度命令。

第十二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进行监管。

电网企业应全额购买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因不可抗力或者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电网企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单位无法全额上网的时间和原因,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电网的运行维护进行监管。

并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光伏电站站点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光伏电站和公共电网配套输电项目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应在不影响并网光伏电站外送能力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并网光伏电站主要运行人员。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可以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负责光伏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和上网电量进行计量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界址点,计量项目上网电量。电网企业负责定期检测和校准,装置的配置和检测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电能计量的技术标准和规定。

电网企业应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两套计量装置,分别计量全部发电量和上网电量。

第十五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电费结算进行监管。

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自然人为主要经营者的,电网企业应尽可能简化手续,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补贴发放进行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补贴标准,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形成有机配合、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电网企业应按季度向当地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下列信息:

1.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情况,包括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并网时间等。

2.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交易,包括发电量、自用电、上网电、网购电等。

3.光伏电站项目并网运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

并网光伏电站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行业监测和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定期上报运行信息,并将事故和重要问题及时报告所在地省(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发电经营者和电网企业提交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九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1.进入并网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进行检查;

2.要求光伏发电项目和调度机构工作人员对相关检查项目进行说明;

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

4.有权当场纠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光伏发电项目经营者与电网企业不能就并网达成协议,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裁决。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经营者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全国光伏发电运行情况和电力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法规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追究其责任。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可再生能源收购,给光伏发电项目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根据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到2020年,我国将力争使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8GW(百万千瓦),到2050年达到600GW(百万千瓦)。预计到2050年,我国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将占全国装机容量的25%,其中光伏发电装机将占5%。据预测,在2030年之前,中国太阳能装机容量的复合增长率将高达2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