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中法律的定义是什么?

我学的法理学是张文显主编的,它对法律的定义是这样的: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律概念的阐释,并吸收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成果,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实施的,它反映了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旨在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所说的法是指国家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将非国家主体创造或发展的规范体系排除在法的范围之外。

附:

第一,中国历史上法律的措辞

根据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的考证,汉语中“法”的古体是“?”。"?刑亦平如水,从水;?,所以那些摸不到的直走,永远不走。”这种解释说明,第一,古代的“法”和“刑”具有普遍性。第二,“平等如水,源于水”说明法律就是“公平”。第三,“?所以,摸不到直的人就去它那里,从它那里去,可见法律有“判断是非”的意思。据说?是一种神兽,其“性知识有罪,有罪则感人,无罪则不感人。"

在古代文献中,“法”不仅与刑常见,也与“法”常见。在中国古代,“法”和“法”这两个字都有常规、均匀分布、整齐划一的意思。“法”与“法”的组合,作为“法”的独立复合词,在古代文献中偶有出现,但主要用于近代。晚清以来,“法”与“法”并用。

现代汉语中,“法”字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是指整个法律。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为了区分,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律。

第二,西方历史上法律的措辞

在西方语言中,带有“法”和“法律”含义的词语更为复杂。除了英文的“law”和中文的“Law”有对应关系之外,在欧洲大陆的主要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是用两个不同的词来表达的,比如拉丁文的jus和lex,法文的droit和loi,德文的recht和gesetz,等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jus、droit和recht等词不仅具有“法律”的含义,还具有权利、公平和正义的内涵。西方学者为了区分,不得不在这些词前加上“客观”或“主观”的定语,所以称之为“客观规律”和“主观规律”。

所谓“客观法”,是指不顾个人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抽象法律规范;所谓“主观法”,是指属于主体的、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来实现的法律权利。有些学者用“法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来解释客观法和主观法。一些学者将“法”与“法”二元化,使之成为对立的范畴。在他们看来,法律是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法是法的真或假的表现形式。这种二元结构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是独特的。是对“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和“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在法)这两个对立概念的法哲学概括。